这个结果太令人惊讶了......

  • 辩论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笈是穷究对方的定义。
    对方为了说明一个定义,需要搬出更多定义,然后己方再穷究搬出来的定义。
    对方为了说明这些新定义,会搬出更多的定义,然后己方又穷究这些新出来的定义。
    这样不断折腾下去,对方定然气绝身亡。
    这个事情,要分辨的只是“伤害民族感情要不要罚”,并不是要追究“伤害民族感情”的定义。
    显然,“伤害民族感情要罚”是可以通过的。
    至于“伤害民族感情”这个事,对在乎民族感情的中国人来说,具体定义可能说不明白,但具体行为有没有伤害民族感情,倒不会有多少异议。
    对执法者来说,量刑的第一标准是社会危害程度。当碰上”伤害民族感情”的案件时,也不必主观给它定性,看民众的反应就行了。
    说得直白点,真正被罚的人,基本都是已经被民众口水淹死的人。
    之前一些公众人物的垮台,不也都是先被口水淹死,然后才被法办的吗?
    那些想要穷究“伤害民族感情”的定义的人,都是司马昭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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