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未婚育女性对已婚育妇女的不正当竞争,这才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关系?

  • 谭剑鸣歌 睹有者,昔之君子;睹无者,天地之友。
    容我自辩一下。
    首先,我不是西方极端思想洗礼下,不知变通学习的蠢物,或受其操作的傀儡。
    其次,我清楚了解“分化”这个手段,在讲求“团结”的国内,不是什么正当手法。
    再次,我的观点虽然极端,甚至可以说暴论;但实际的行动目标,也不过是要催生一条法律条文:“鼓励公司企业优先招聘已婚育妇女,要求规模以上企业需保留最低比例的已婚育妇女人数。根据其招募的已婚育妇女人数,进行定额的税收减免。”而已。我要凝聚的社会共识,只是为目标而服务的行动依据,得塑造正当性。
    先说“分化“可不可以。
    西方文明, 擅长制造矛盾,分化对立,让矛盾双方相互消耗,降低总体合力,从而方便从掌控者的角度,进行全面控制。所以结论是,他们使用手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控制”。
    在中国,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领导一切。在已经掌控一切的情况下,为何应该“分化”部分人群?为了降低改革阻力。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人口出生率,保证集体的存续。所以结论是,使用手段是为了“集体的存续”。
    同样的手法,动机和目的不同,结局自然也不同,"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知道你想说的“南辕北辙”是什么意思,是怕反而扩大矛盾,导致无法收拾的局面,人口萎缩更快是吧?但我认为情况不同,不能生搬硬套。因为,混乱是西方要的结果,于我们而言只是改革的过程,我们有意愿也有能力防止改革中的破坏性扩大。
    并且,西方主流的矛盾人群是“男与女”、“黑与白与少数族裔”、“贫民与富人”,他们都有一个最重要的特质,就是相互之间,完全无法转化、或极难转化,利益关系也是你多我少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我想分化的女性群体,未婚育女性和已婚育妇女相互之间,转化仅是思想和观念问题,且转化不可逆。如果能塑造正向的经济流动,那人群转化将是一个自然过程,而不是强制过程。
    再说“团结”如何团结。
    我们都知道“团结起来力量大”,但我认为,“实际的团结”比“表面的团结”对集体更有益。中国社会受西方自由和资本的长期洗礼,年轻人的意识形态已经部分异化,利己成为主流,尤其是未婚育年轻女性群体。利己也没什么大错,但作为涉及集体存续的关键人群,集体逃避社会责任是不行的。在人人追求利己的的社会中,表面的团结和实质的团结,都已流于形式。情况很复杂,但我认为处理方法可以很简单,那就是针对核心人群,先减少阻力增加合力,然后以点破面,顺势解决衍生问题。如若不然,太多旧的观念和律法束缚捆绑,根本无法动弹。
    所以我认为,团结不是无原则的团结,“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妥协求团结则团结亡“。要有实际行动来团结,而不是无原则“有求必应式”的团结,这样会把大家都害死。
    我查了下你所说的“西方”走过的路。NC德国曾在二战时有过类似的举措,通过剥夺所有女性的工作权利,营造鼓励生育的社会氛围来刺激人口增长,历时十年确实没有成功。没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社会上就业机会充足,总的劳动人口不足,战争需要将大量的未婚育女性也投入到物资生产环节,所以不能专事生育。这与我们现今的情况完全不同,我们现在的情况是:就业机会不足,劳动人口过剩,物资产能过剩,人口快速老龄化,新生儿不足,人口萎缩。而我也仅是想转移工作机会,而不是剥夺全体女性的工作机会。
    所以我最后的结论是: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影响深远,一场生产关系上的供给侧改革,刻不容缓。

回复2

  • 生育问题,核心就是普遍意义上的全社会的共识:婚育对妇女是负面消极因素。这个“共识”只要成立,那么生育问题无解。而只要是社会活动仅以金钱维系,那么这个“共识”就必然成立。因为,在参与社会生产层面,短期来看,生育活动确实是对生育者当时参与社会生产的负面消极因素。而金钱维系的关系,无法体现出“长远利益”。

    在仅以金钱维系社会活动的社会体系中,要“解决生育问题”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将生育也市场化,即马督公说的社会化生育,即生育工场专职生育,人类就成为养殖场的产出。那就是赛博风了。人类自身彻底物化。

    否则,就要在社会体系内构造若干“人性化”而非物化的小环境,我们过去称为“工会”。但是这需要对普遍意义上的社会生产单元做彻底改造。显然,“私有企业”是不可能容许这种小环境的,因为对企业主而言,企业就是人家的物。

    这种改造,堪比解放后的社会主义改造,或者说,本来就是把又部分恢复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的状态的社会,再做一次社会主义改造。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挟抗美援朝胜利的余威,才有足够的势与能。而上面说的改造,也需要有一次抗美援朝级别的胜利才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剥夺女性的受教育机会,其实就是剥夺其参与社会生产的机会,逼迫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庸。

    除了上述三条道路,再无其他路径。无论你的共识有多凝聚,也都是瞎折腾,除了自我感动,再无任何积极意义。

  • 你说的凝聚共识塑造正当性,是个啥意思?一件事正当与否,是“塑造”出来的?你的意思是,只要“共识的人多”,那就是“正当”的?

    然后你要通过法律,内容是“鼓励”?你又要求规模以上企业………????那规模以下企业呢?你这法律意味着,一,你鼓励的内容是负面消极的,二,规模以下企业就可以“避免”这个负面消极因素,是吗?然后规模以下企业就可以做不被鼓励的事,即“特权”。然后全社会都会形成一个“共识”,已婚育妇女是累赘。是么?这是你要的结果吗?这是你要的“正当性”?怪不得你要倚多为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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