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 微博@柠檬木聚糖:
    其实罗翔说的很对,他在法学上的观点,我认为大家可以仔细读一读,可以开拓视野。但是,这种过于理论化的法学观点,它不适合我国国情。
    不是我们这些老百姓喜欢重刑主义,而是我国在制度层面对于既得利益者太宽松了,让老百姓不得不以献祭自身为代价,换取铁拳之下的众生平等。
    连坐肯定是错的,这个不需要讨论。但是,以我国目前这个贪污腐败程度,不支持连坐,必然造成更大的戕害。
    我们假设说,某个时间节点,基本实现天下大同,无论是因为制度约束,还是什么别的约束,让领导干部真正履行公仆职责,不贪腐、不滥权、用于吃苦、甘于奉献。这样,让那些罪犯子女做公务员,其实也没有什么。
    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公务员体系,就是特别具有吸引力,无论它优渥在哪里,从报录比上来看,它肯定是有足够吸引大家的地方。所以,预防罪犯子女上台后,亲亲相隐,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还是老百姓对于现有司法制度下的惩处力度不够满意。比如贪污,只要上缴了相关款项,通常也判不了几年。而他们的子女,因为权力、金钱的开道,上了好学校,找了好导师,从此一片坦途,这难道就公平么?
    再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对其本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对于受害者而言,他的家庭也受到了相当程度的伤害,这难道就是罪犯一条命可以抵偿的吗?何况大多数时候,也不会判处死刑。
    所以说,限制罪犯子女考公,无疑是另一种平衡社会的方式,不要把它想得那么糟糕。
    当然,大家也不要抱有过多的期待,真正的巨贪、重犯,通常都会把家人安排得很好。即便是这辈子不考公、不参军,也能在人上人的阶级,舒适地过完一生。等到前面用权力变现的金钱已经转化为产业之后,再回来培养子孙从政或参军,同样是一片坦途。
    打算捞一把的家庭,原本就不会世代从政,所谓子女考公受限,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限制,即便需要进行权力交接,也未必要扶持直系亲属上位,可选择的花样颇多,套路都脏得很。

回复12

  • zzztf 政治正确的喷子也是喷子,隐蔽更好危害更大
    主要还是得考虑个人自己的品行和能力。不能说家族犯罪个人完全没有收益,但个人无法选择,也应该考虑。不过这个问题确实不容易。一个是从道德上应该罪责自负,一个是预防犯罪上,应该让成本高于收益。但不让进公务员系统就一定能减少收益吗?犯罪收益,用于经商一样可以收益。最重要的是在制度上加大对犯罪人员本身的收益进行加倍剥夺,对犯罪赃款加倍追回,严格执行。
  • 红眼睛王你这sjb万怡 官网是辣鸡
    你这样说不就是前后矛盾了吗?
  • 我对人性是悲观的,制度面也是一样悲观,因为任何制度都是人来创造和执行,而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所以我认为这种强压必须长久保持,减弱的那一天就是我们这个民族又重走下坡路的开始。
  • 石头过河 石头过河,先下沉,再顺流,跳了瀑布还没死就过河。
    还有一个原因,现在很多政府体系下,存在一个家族的人大量存在于同一个系统内部,典型人物就是周公子,假如在一个系统混的好几个家族联合起来,在小范围的管理权限就可以被完全控制住,做到只手遮天,所以说社会现状如此,不能不防,
    像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的条款定少了,类似法律条文其实是还有不足,应该把子女不能和领导在同一系统领导内,也也纳入法律条文。
  • 问题就是,现在这个是连坐制吗?新中国成立后,政审是连坐制吗?
  • 猎人笔记1847 浮生若梦,为欢几何
    公职资格是对身家清白的家庭的奖励,不是对犯人家庭的惩罚。让社会向上,就要剔除不良影响。
  • 这不是连坐,这是风险预防。
    前几年懂王在势的时候, 禁止党员及其家属的签证政策,也不是连坐,而是风险预防。
  • 高度同意“对既得利益者太宽松”,贪多少多少亿的贪官,没有死刑,这是为什么?难道它们的危害不比抢劫犯更大么?我怀疑是起草法律的一伙人给自己留了一条后路。所谓“刑不上大夫”。
  • Observer2016 --- 神秘的“false” ---
    很多事情的公平不公平,法律很多时候并不能有效认定,因为法律侧重于一事一议,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和长远影响往往不是考虑重点。
  • 本末倒置,希望重型,源头是希望公平。中国现代刑法大都是学的西方,很多重型也学西方废除了,也就是说无论你犯了什么滔天大罪,顶多就一死刑,一枪给了个痛快,这对受害者来说是绝对不公平的,甚至今年废死也大有人提。这恰恰就是西方某些既得利益者绞尽脑汁玩出来的花样,而非所谓的中国特色。
  • “因为权力、金钱的开道,上了好学校,找了好导师,从此一片坦途,这难道就公平么?”——引用
    这是社会问题,不是法律可以规范的问题(不违法)。
    如果他们的父母不违法呢?你能用法律解决这种不公平吗?不能吧。
    反过来也一样,法律也没这个权利。
  • 您这不是相当于以缺陷补缺陷吗?以瑕疵覆盖瑕疵吗?罗老师理念的问题不在这里,更不能用这种方法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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