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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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让夫妻共同签字啊,不签字,你可以不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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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很简单: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债权人出借钱财时就应该让共同所有人签字确认,又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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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点了顶和踩,好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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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时候债权人至少应该通知另一方吧?另一方有不同意见的话债权人完全可以不借这些钱啊。真是家里急事要用钱的话夫妻双方也都会愿意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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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欠了债,然后你离婚,你怎么当甩手掌柜?一样要追讨你,只不过同时追讨你前夫或前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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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个修正案就得了,哪国的法律不是补丁落补丁的?时效上,总有人吃亏,所以说世无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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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出借时 要求婚姻双方一起签字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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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完全是无效的解释。事先没有防备, 当事人如何才能举证且被法官采信, 根本不可能实现。
应该在借债环节就加上这一条, 逼迫出借人事先就要求借债人提供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的就不借款。如果过分相信借债人, 就承担这部分损失。 -
这属于推定有罪啊,难道不应该根据真是的债务关系来决定么?谁主张谁举证啊,不能把这责任倒置给一个第三人啊。这个司法解释是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也就是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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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了, 绝对是个恶法. 债权人应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自己没要求是自动放弃, 怪不得有人借此作弊. 在澳洲不可能只有夫妻一方借款而银行愿意贷款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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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双方背债,必须双方签字,不然,谁签的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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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问题,但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签过字才能成立,否则就是谁签字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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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丈夫去澳门赌钱,如果赢大钱了,这个就算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输的倾家荡产在加一屁股债,这个最好就算丈夫的个人债务。 法律要这样定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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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是保护了债权人,但是,这损害了已经离婚的另一方的非事实债务人啊!你那句话“谁都可以欠债后离婚当甩手掌柜了”与本文说的事在逻辑上是错误的!两口子离婚,老公婚前背着老婆借的钱,因为第24条,一个已经与前夫没有法律婚姻关系的却要偿还前夫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债务。这种婚前债务,除非在借条中注明“该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或者注明“该债务由某某某承担”。才能在离婚后明确此债务的债权人权利。如果没有注明的,应该由“签字借债人”承担。因借债人逃跑,那是另一个案子。总之,这种把婚姻关系与经济关系混搅的法律,应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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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签字了吗?倘若债权人真的关心自己的利益,就应该要夫妻双方签字,如果债权人自己都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凭啥要法律无条件偏袒债权人?就拿我们这里乡下的买房子来说,你向一个老人买房子,老人签字是不够的,还要老人的儿子们都签字,在古代甚至要全宗族的人都签字或族长签字才行。中国人自古以来讲道理,财产权利不是一个人的权利,而是涉及多个利益方,相关利益方都要签字。倒是现在这个二十四条,简直是可笑之极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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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债权是有上位法可以遵循的,非要用这个24条简单的套用,完全就是执行的时候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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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要么一个人还,债权人的钱哪里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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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请你看好,现在问题是一方背着另一方借款,并且没有应用于家庭开销.借款跟家庭完全无关,有的是用来赌博等等.是保护了债权人,同时也伤害了婚姻的另一方.另一方是不知情的,并且没有使用和分享该笔款项.
我想现今的手段,查明资金的使用不是问题,或者说,如果一方能证明该笔款项没有使用在家庭中的部分,能证明的,不承当偿还义务,也能使一大部分人脱离被欠债的境地.
几百万,足以毁人一生了.甚至下一代. -
中国青年报砍了几次没有砍掉,说明主席台上并不是一团和气哦。如今又有几家媒体的报道是360度全方位的呢?露一半藏一半是当今媒体的本性,就如骚年看见女神有强烈反应一样太正常不过了。主席台上那几个人代表不了你的利益,何况是有残疾的喉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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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真逗,作为债权人想加大还款保障能力,大可以要求对方配偶、子女、父母同列债务人或担保。建国以来的法律精神,哪里有人天然可以裁决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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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是保护债权人的,否则谁都可以欠债后离婚当甩手掌柜了,这种一边倒的煽情造势真可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