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 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也要考虑他\她的公众属性。不应该好事就是公众,违法就是隐私。因为公众人物的所作所为有示范效应。既然他们因为公众属性获益,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公众责任。
    换个角度问一下,你觉得明星吸毒是公共事件还是私事?如果你认为是私事,那么宋东野等明星就不应该被封杀,对么?

回复1

  • 关于【好事是公众,违法就是隐私】这个问题是很多人的误区。其实不管好事坏事,只要属于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事,就只有当事人改变意愿或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公开。但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公众人物违法可以不经本人同意公开,所以这是个法律空白。这次警方公告名字打码,说明他们知道不能公开,是有内鬼将内部信息透露出去。
    目前关于公众人物的法律定义也不明确,多少人认识才算公众人物?还是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人员都算呢?制作节目却不出镜的导演算么?演而优则导的转型人员算么?这些都是问题。
    明星吸毒和普通人吸毒适用的法律是同一部,就没有公事私事问题,因为显然不是所有吸毒的都被公开过。公布是要有依据的,但这个依据显然大众看不到,那么就可以合理怀疑只要是办案民警电视上看到过的明星就会被公开,没看到的就不会被公开,这明显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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