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通报吴亦凡事件最新进展

  • 既然你知道“疑罪从无”,怎么会说“警方认定都美竹没被QJ”的呢?警方说的明明是“发生关系”啊!否则,若认定“强行发生性关系”,则不符合“疑罪从无”原则(因为都告了吴);若”认定都美竹没被QJ“,则也不符合“疑罪从无”原则(因为吴也告了都)。只有只说”发生关系“,两人被彼此告的罪皆不成立才符合“疑罪从无”原则,且与现有证据对应嘛!
    至于“发生关系”一词本来就不难理解,无论是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都肯定是发生了关系嘛!是你非要把它理解为就是“警方认定都美竹没被QJ”的,怎么反指他人“混淆刑法逻辑”呢?

回复1

  • 什么乱七八糟的!
    首先,你自己在前面说的,没有证据证明“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就要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为无犯罪事实。无罪推定原则是侧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事实认定原则,明白吗。
    其次,吴告都的是敲诈勒索罪,和QJ有关系吗?
    我最后强调一遍。
    这样重大的社会舆论事件,警方不可能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发布警情通报,跟不可能在通报中的关键信息留下模棱两可的话。而且客观上,此案也不存在复杂的调查工作,时间过去很久,现场消灭,无非就是询问几个当事人,不存在需要继续调查的事实,现在给出的就是最终结论。那么文书中没有用“强行”这样的措辞,就表明了警方认为没有QJ事实。而如果警方查明有QJ事实,就会立即拘留吴,你看到相关新闻了的吗?
    这就是公文写作的逻辑,你怎么理解是你的事,但改变不了客观事实。
    不懂法律应该多学习,实在不行你可以去下一个瑞达法考的APP,跟刘凤科这些老师学学。不要不懂装懂,拿你的爱好去质疑别人的专业。
    我轻易不拉黑人,但我不想跟自以为是的外行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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