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分享为何成为特斯拉死守的“命门”?

  • 关于个人行为产生的信息,几年前就有小范围的行业人员讨论,其中一个看法就是:如果商业组织必须利用个人信息来完成某个商业项目,那么就必须给予信息发生者报酬,哪怕每人每次只需要付出0.00001元。因为只有让商业组织付出项目成本,它们才会真正尊重个人信息中的个人,而不仅仅是尊重信息。这种补偿机制同时也能及时提醒个人:有组织正准备使用你的信息了,所以它才会付款,你现在还有机会阻止!

回复1

  • 这个问题可以商榷探讨,我觉得里面有一个标准问题。我可以以事先知情与否来作为标准,如果信息被采集者事先知情个人信息会被用于某个商业项目,那么这个人的求偿诉求会明确表达,商业组织要想项目顺利实施是必须考虑要不要付出代价的,这个时候应该不存在争议,付报酬就给信息,不付就不给。
    信息被采集者不知情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是对于商业组织来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对方信息涉嫌违法,但被采集者一直没察觉或者知道了也不在意,那这种涉嫌违法的行为不会被追究;二是被采集者反感信息被采集而不知情,那么有一个证明对方违法的成本较高,合不合算的问题,不合算就听之任之了。
    由此可以提出一个推断,一般情况下,也就是信息被采集者事先知道信息被采集的情况下,会不会获得报酬会不会得到尊重不是一个问题。而商业组织在信息被采集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信息牟利,这个目前虽有法律条文约束,但不遵守也不一定会有不良后果。但我要说的是,为了省钱而不让信息被采集者知情,会有占小便宜吃大亏的风险,公司发展也注定走不远。另外,尊重隐私是社会发展趋势,将来的法律是可能会向受害者倾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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