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再开庭,律师: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

  • 中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发生在日本,江秋莲提供的索赔证据,中国法院怎么去调查核实?江秋莲单方面说的事实证据,就是“确凿证据”,中国法院就必须采信确认?笑话!
    律师不是法官,江秋莲的代理律师的推测之言就是“事实证据”,就是“司法判决”?不知所谓!江秋莲应该向犯罪人陈世峰民事索赔,而不是向第三方证人刘鑫民事索赔。
    你不要偷换概念暗度陈仓。日本警方、警方、法院根本就没有把刘鑫列为被告,说白了就是刘鑫根本就不涉案,凭什么要刘鑫为江歌被害承担刑事民事法律责任。敲黑板,刘鑫在江歌被害案中只是“案发目击证人”身份,不是犯罪嫌疑人身份。
    案发现场第三方目击证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这是哪家的王法?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见义勇为只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义务。不要偷换权利与义务概念,自编法律,误导视听!

回复1

  • 坦白的讲本案刘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多少问题。从庭审看,原告拿到的证据是日本警方和法院提供,并已公正,法院肯定会采纳。辩方的现场三点辩护正好印证了原告的主张。刘要赔,现在只是多少问题。其实是有脱责可能,但辩方律师并没有主张,基本被原告牵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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