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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负孤女这帽子扣得真大,难道学校老师批改作业时发现做错题的同学身世可怜,就应该无视正确答案给她打✓吗?还得当着全班说因为她弱小无助所以她的就是正确答案?
说回精神赔偿之外的其他物质损失,文章里面说了,此前庭审时,张阿丽姐妹俩提出12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姐妹俩没有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丧葬费3.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证据是认定损失的唯一标准,“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世可怜就无视规则吧?如果当事人身世可怜就可以不用证据,那以后诉讼法改成卖惨法算了。当然,我不是说这个判决就完全合适,因为很多刑附民案件对于类似情况,法官动用了自由裁量权,认为相关费用虽无证据证明,但确实需要发生,酌情予以支持一定的数额,虽然这个数额不会太多,但至少更能体现出法律也不乏人情温度。
至于说到当事人的发展机会成本,请教大师指点如何量化?毕竟以前很多公知还说过“你不知道那个孩子以后就当总统了呢”,所以该按照总统的标准来赔还是总经理的标准赔?而且随便判个几百上千万后观众是爽了,有谁考虑过能实际执行吗?而且动不动就要法院对被害人一家子的发展机会作判决,考虑过法院有这个权力吗?
被害人家属当然值得同情,当然需要救济,但法院不是万能的,不能全部丢给法院,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不是虚设的,也有救济的责任,像孤女就该由民政部门、社区进行帮扶,政法委也有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但这些都不会在法院的判决书里面表述出来,因为法院只负责判案,没有权力指派其他机关干活。 -
不是什么事儿都能说得清楚的,就个案来说,眼前这个案子,即便是判赔几十万,上百万,这两姐妹要能拿到一分钱算我输!逼急了,再弄出个命案也不是没有可能!
这个案子,两家就是结了死仇了,这两姐妹的父亲先对凶手的母亲动锄头打翻,被当时血气方刚的凶手反杀,再追凶25年把凶手两姐弟关了进去,就这还想要钱?对方家里但凡有个脾气大的,怕是要跟你同归于尽都不奇怪。
要我说,这两姐妹的父亲才是造成这两个家庭支离破碎的罪魁祸首,并不值得同情 -
这是立法体系的问题,不是司法体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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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们俩不应该提“精神损失费”,为了追凶而影响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机会成本,这是实质性的物质损失。如果司法体系能够完全发挥职能,让施害人受到制裁,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姐妹俩何至于此。就因为自己的知识不足而被有知识、会检索法律条文的人欺负,拿着“精神损失费“做文章,而忽略实际的损失。对他人的损失漠不关心,为了自己安定的生活,平息事态,不愿付出更多社会治理成本,让弱者自己吞下损失,人为了自己可冷漠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