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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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你说得全对,可还是有逻辑问题,如何防止公安部门串通犯罪分子故意定错罪名?
如果仅仅因为公安定存罪名就不了了之,起码公安部门必须接受非常严肃的处理吧?不然以后真串通起来,真正的大恶能抓住几个? -
你老实说,你法考过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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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放危险物质罪???
针对个人的投毒,一般直接是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了解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条件,你就不会认为能起诉投放危险物质罪。 -
案发当晚,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
说实话 没有这个证据 投毒根本不成立 不能靠一方的说辞和舆论来定哦. 在男子身上查获的是他达那非. 也不具有迷药/女性催情的效果.
视频里也并不能清晰的看到投毒操作. 没有证据连投毒都定不上. -
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出来了?不考虑客体要件么...这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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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弄清楚什么是投毒罪再写这么多字会节省你的力气和大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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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报来看,未发现其他药物。主要发现的他达那非看百度是一种男性功能障碍治疗药物,而且对女性无效。认真说来,连投毒都说不上,因为没有毒性(就剂量而言)。
我们现行法治思维是重法治少人治,重证据轻口供。所以,在没有证据突破情况下,不能随意按照舆论定罪,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另外,作为事后诸葛亮的看法,证据保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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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箩筐罪寻衅滋事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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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是投毒罪 学过法律都应该清楚
现在是证据问题 没有证据什么都是白扯 -
这和正当防卫一个样,只有刀子插入的瞬间才能防卫,插入之前和之后不能防卫,这样的法律要之何用?前浪出的愚蠢法律后浪要接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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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罪名起诉是监察机关的事情,和公安局有啥关系?公安局要能定起诉罪名了,那检察院干什么吃的?
而且明显构成了强奸的犯罪预备啊。客观上这个药有“强奸药”的效果,主观上嫌疑人也知道这个药有相应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投毒行为,主客观统一,明显是犯罪预备啊。
难道犯罪分子不承认就是主观上不想了?照检察机关这个逻辑,那一切未遂和犯罪预备都不构成犯罪了……
另,投放危险物质是公共安全类犯罪,要求不针对特定人,所以显然不能定投毒。 -
这些都可以合法推理清楚的,药粉证明无毒,能致人昏迷。双方无仇恨,投毒动机不成立。像这种新型犯罪,就要立罪前移。这方面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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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不适用投毒,毕竟没有社会危险性,也构成强奸未遂,毕竟连实行阶段都没有到,最多行政处罚,再不行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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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扯到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没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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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没学好不要出来显摆。如果你过了司考做了律师不要代理刑事案件。如果没过,多读书多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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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强奸未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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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投毒罪,你没学好不要乱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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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