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男伴下药女生回应检察院“存疑不捕”决定:不接受、不相信、继续配合调查

  • 群众感觉明显的涉嫌犯罪行为,不能批捕的问题出在哪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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