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男伴下药女生回应检察院“存疑不捕”决定:不接受、不相信、继续配合调查
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就深圳一女子在餐厅遭同行男伴“下药”一事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对此当事女生表示,不接受,不相信,将继续配合调查。
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消息,“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事件经网络传播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0年7月22日,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我院高度重视,认真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发当晚,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综合证据看,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因此,本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在作出不逮捕决定前,认真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向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向其详细告知了不服不捕决定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梨视频采访时曾表示,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也不影响公安的调查,若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还可以重新提起逮捕。
被“下药”的当事人在微博发文称,她于29日接到了福田区检察院的电话,检方告知案件目前由福田区检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接下来将由公安机关进行侦补。
“我会继续坚持下去,也相信正义不会因辩解而偏颇。”当事女子在微博中写道。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捕”的决定,当事女生回应称:“对方面对司法机关说的都是没有想实施强奸,只想试试看反应,认为他已准备了说辞,自己对此不接受、不相信,将继续配合调查,不会选择到此为止。”
据此前报道,7月12日,有网友发微博称,自己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吃饭时,被同行男子在自己的水杯内“下药”,店员发现后及时将杯子收走并好心提醒她。
15日晚,澎湃新闻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获悉,“女顾客遭男伴下药 ”一案中的嫌疑男子赵某涉嫌强奸,已被警方刑拘。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下药不一定就是为了QJ 有可能是为了抢J,WX甚至就是因为想做科学实验。
作为检察机关来说,你让我去公诉得有证据让法院支持我,如果现在存疑,我就要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毛病啊。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而且明显构成了强奸的犯罪预备啊。客观上这个药有“强奸药”的效果,主观上嫌疑人也知道这个药有相应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投毒行为,主客观统一,明显是犯罪预备啊。
难道犯罪分子不承认就是主观上不想了?照检察机关这个逻辑,那一切未遂和犯罪预备都不构成犯罪了……
另,投放危险物质是公共安全类犯罪,要求不针对特定人,所以显然不能定投毒。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我们现行法治思维是重法治少人治,重证据轻口供。所以,在没有证据突破情况下,不能随意按照舆论定罪,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另外,作为事后诸葛亮的看法,证据保存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男的有意下药强奸,下的药却是假药,女的还没喝,俩人各回各家。
请问以公安局会要求以什么罪名逮捕这个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