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男伴下药女生回应检察院“存疑不捕”决定:不接受、不相信、继续配合调查

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就深圳一女子在餐厅遭同行男伴“下药”一事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对此当事女生表示,不接受,不相信,将继续配合调查。

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消息,“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事件经网络传播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0年7月22日,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我院高度重视,认真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发当晚,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综合证据看,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因此,本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在作出不逮捕决定前,认真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向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向其详细告知了不服不捕决定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梨视频采访时曾表示,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也不影响公安的调查,若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还可以重新提起逮捕。

被“下药”的当事人在微博发文称,她于29日接到了福田区检察院的电话,检方告知案件目前由福田区检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接下来将由公安机关进行侦补。

“我会继续坚持下去,也相信正义不会因辩解而偏颇。”当事女子在微博中写道。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捕”的决定,当事女生回应称:“对方面对司法机关说的都是没有想实施强奸,只想试试看反应,认为他已准备了说辞,自己对此不接受、不相信,将继续配合调查,不会选择到此为止。”

据此前报道,7月12日,有网友发微博称,自己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吃饭时,被同行男子在自己的水杯内“下药”,店员发现后及时将杯子收走并好心提醒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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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晚,澎湃新闻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获悉,“女顾客遭男伴下药 ”一案中的嫌疑男子赵某涉嫌强奸,已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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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12

  • 这个人自己都交代了,从外国买了药,给别人下药。哪方面存疑呢?看来是个后浪啊。
  • mmlldd
    当事人已经承认,人证物证还有视频齐全的,这是如何存疑不批捕的?谁家儿子这么厉害
    完了,估计这哥们这次有甜头了。下次还干,不过会隐秘的干。
  • 独孤绮梦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一句话:公安刑拘结束,交给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返回给公安继续补充侦察
  • 群众感觉明显的涉嫌犯罪行为,不能批捕的问题出在哪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 用户不存在
    这个人自己都交代了,从外国买了药,给别人下药。哪方面存疑呢?看来是个后浪啊。
    QJ存疑啊 你得有证据证明他下药就是为了QJ
    下药不一定就是为了QJ 有可能是为了抢J,WX甚至就是因为想做科学实验。
    作为检察机关来说,你让我去公诉得有证据让法院支持我,如果现在存疑,我就要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毛病啊。
  • 用户不存在
    这个人自己都交代了,从外国买了药,给别人下药。哪方面存疑呢?看来是个后浪啊。
    这种只能说明公安的证据链有瑕疵,检察院认为起诉可能会败诉,让公安把证据链搞成铁案。
  • qpoiadnarlkuqw9e
    群众感觉明显的涉嫌犯罪行为,不能批捕的问题出在哪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以什么罪名起诉是监察机关的事情,和公安局有啥关系?公安局要能定起诉罪名了,那检察院干什么吃的?
    而且明显构成了强奸的犯罪预备啊。客观上这个药有“强奸药”的效果,主观上嫌疑人也知道这个药有相应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投毒行为,主客观统一,明显是犯罪预备啊。
    难道犯罪分子不承认就是主观上不想了?照检察机关这个逻辑,那一切未遂和犯罪预备都不构成犯罪了……
    另,投放危险物质是公共安全类犯罪,要求不针对特定人,所以显然不能定投毒。
  • 被折腾君 河山大地,有情岁月
    qpoiadnarlkuqw9e
    群众感觉明显的涉嫌犯罪行为,不能批捕的问题出在哪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从通报来看,未发现其他药物。主要发现的他达那非看百度是一种男性功能障碍治疗药物,而且对女性无效。认真说来,连投毒都说不上,因为没有毒性(就剂量而言)。
    我们现行法治思维是重法治少人治,重证据轻口供。所以,在没有证据突破情况下,不能随意按照舆论定罪,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另外,作为事后诸葛亮的看法,证据保存是非常重要的。
  • 用户不存在
    这个人自己都交代了,从外国买了药,给别人下药。哪方面存疑呢?看来是个后浪啊。
    看证据吧,总比检察官什么证据都不看把人一关好吧
  • 共和国之翼 认识世界,认识自己
    全部楼层
    人不学不知义
    看了看网络信息,下的药是印度出品的药伟妹,成分是伟哥,对女性不起作用;然后这个事情就成了这么个事:
    这个男的有意下药强奸,下的药却是假药,女的还没喝,俩人各回各家。
    请问以公安局会要求以什么罪名逮捕这个男的?
    刑法理论上,这叫工具不能导致的未遂,在我国仍然属于犯罪未遂,但处罚相对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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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也太迷了,服务员发现不对劲,杯子里被下了药,怎么都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的?法治教育还要继续加强啊
  • 全部楼层
    zzztf
    老百姓不能按口供和视频认定,你又能认定了?
    我又认定了什么?
  • 全部楼层
    京雀
    不,精神活性物质也有成瘾性很低的,如大麻成瘾性比香烟还低,那么成功了可能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几千,何况未遂。迷幻药未必都是海洛因那样强成瘾性,那也谈不上多大犯罪试错的风险成本。没啥威慑力。

    如果要按法定毒品成分来就更离谱了,每隔几年年都有针对原有管控名单药物做分子修饰的策划药出现,不在管制范围内的迷幻药投放了都无罪更乱了。理论上毒品管制是只要对他人使用有精神活性成分的东西,是否在名单上都算违法,就算是美国,以洗澡用的浴盐或者养花用的花肥的名义卖的丧尸药(让人产生幻觉,会导致吃人)导致当街吃人事件发生后,美国禁毒署也是紧急出了个部门制定的禁止条例抓人,而没有傻不拉几的等着议会立法这算违法才去抓。

    美国也不是真纯搞所谓的无罪推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如果是定性为恐怖袭击,甚至都隔离公民陪审员,只随机抽样军人陪审员,3分之2裁定是有罪即可定罪)。
    哥你真是挺关注这一块啊,案例通啊,你要真不是业内的那我感觉你是不是兴趣被事业耽误了,佩服佩服
  • 用户不存在
    这个人自己都交代了,从外国买了药,给别人下药。哪方面存疑呢?看来是个后浪啊。
    杯子的水都灭失了,怎么鉴定的确是个大问题。到法院是看证据的,就算这男人承认但到法院翻供了公安局又没其他实证,这个是很难
  • RandallStephens RandallStephens
    飘过的笨云
    算强奸未遂,但没有证据,或证据效力不足,最终能不能定就看嫌疑人一张嘴,可以取保,继续侦查
    信他个鬼,这要是局长家的,你看能不能问出来。
  • RandallStephens RandallStephens
    全部楼层
    被折腾君
    关键是,药没找到,证据链无法固定。光凭口供出了这么多冤假错案,你们原来喊得那么义愤填膺要求法治,现在又忘了?
    这个案子不办也不代表以后就会少些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之所以会出现,大都是因为案件本身能不能办好对执法部门自身影响甚大。这案子跟执法部门本身关系不大,最终能不能抓人其实都无所谓,所以才会仔细抠细节,严格依法办事。
  • RandallStephens RandallSteph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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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買桂花同載酒
    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
    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怎么证明嫌疑人一定是强奸未遂,而不是抢劫未遂,又或者谋杀未遂呢?
    没杀人都能审完之后判成故意杀人,轮到这点小事开始抠起法律细节来了。
    我看区别就在一点,这案子跟执法部门关系不大。能办好有功劳固然不错,可万一不办好也不能冒多余风险,毕竟受害者跟自己没一毛钱关系。
  • RandallStephens RandallStephens
    qpoiadnarlkuqw9e
    群众感觉明显的涉嫌犯罪行为,不能批捕的问题出在哪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即便你说得全对,可还是有逻辑问题,如何防止公安部门串通犯罪分子故意定错罪名?
    如果仅仅因为公安定存罪名就不了了之,起码公安部门必须接受非常严肃的处理吧?不然以后真串通起来,真正的大恶能抓住几个?
  • 视频都不算证据了?是不是要受害人证明视频没有做手脚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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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道子
    强奸未遂可以吗?
    你怎么证明他是想强奸而不是想杀人?
  • 被折腾君 河山大地,有情岁月
    全部楼层
    放勋
    以什么罪名起诉是监察机关的事情,和公安局有啥关系?公安局要能定起诉罪名了,那检察院干什么吃的?
    而且明显构成了强奸的犯罪预备啊。客观上这个药有“强奸药”的效果,主观上嫌疑人也知道这个药有相应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投毒行为,主客观统一,明显是犯罪预备啊。
    难道犯罪分子不承认就是主观上不想了?照检察机关这个逻辑,那一切未遂和犯罪预备都不构成犯罪了……
    另,投放危险物质是公共安全类犯罪,要求不针对特定人,所以显然不能定投毒。
    问题在于,嫌疑人身上发现的那个药,是男性功能用药,不具备迷药、催情药的效果,你可以当作洗衣粉。放进杯子里的关键证据灭失了,这个就不知道是谁搞的,很可疑。
  • 被折腾君 河山大地,有情岁月
    用户不存在
    这个人自己都交代了,从外国买了药,给别人下药。哪方面存疑呢?看来是个后浪啊。
    关键是,药没找到,证据链无法固定。光凭口供出了这么多冤假错案,你们原来喊得那么义愤填膺要求法治,现在又忘了?
  •        又到了打造“ 至今不敢扶老奶奶过马路......! ”新风向的时候了......? 
  • 算强奸未遂,但没有证据,或证据效力不足,最终能不能定就看嫌疑人一张嘴,可以取保,继续侦查
  • 已注销用户 账号完全注销中…
    全部楼层
    小羊2021
    我就好奇,如果他买的药是假的,该怎么判?……未遂?
    那就得看他自己怎么说了,
    如果他说是“洗衣粉”纯粹是搞个恶作剧… …
    那估计最多就是罚酒三杯了。
  • 京雀 (装?)抑郁家里蹲
    全部楼层
    第五根毛
    再就是这个调查问题,你要证明意图是强奸还是杀人,那也得查购买时咨询的语境,假如我这个药的来源你查不到,或者说我自制,但制作出来的成分不能致死或者致昏迷,那你就无法证明我到底是投毒杀人还是下药迷奸,证据链就缺了一块,甚至这个成分实际没有任何作用的话你说我意图强奸也无法支撑,目前检方还是说缺证据不批捕,应该是定不了强奸未遂,现在就看要么补充证据,要么以其他罪名拘捕吧,看最终能不能定他罪,但我们在这讨论充其量只能讨论下这件事的意义,首先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只能以常理推,其次你这方面懂的好像不少,但看起来也不是业内人士,讲来讲去只能讲讲道理,你说的有些道理我是认同的,我也希望能定他罪,但定强奸未遂确实缺乏支撑,严打的时候这么判肯定没毛病,但现在应该是不会的
    这最多就是不能判杀人未遂,而不能证明只是为了开玩笑投药。就算是海洋法系的随机抽样陪审团式法庭,也有认定泰森是强奸就是判强奸的情况,目的就是反制这种滥用无罪推定的问题。
  • 京雀 (装?)抑郁家里蹲
    全部楼层
    第五根毛
    不属于纯粹思想活动,对下药来说,是的行动了,如果下这个药可以入罪,那入这个罪完全没问题,但是对强奸罪来说,未必,实施下药不等于实施强奸,就像瞄准不等于杀人
    我突然想起来那个讽刺正当防卫的诉棍式判定定义的笑话:

    【“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典型的诉棍逻辑拔刀不等于要杀人,也许只是耍个刀花玩呢?)。

    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不能假定对方依然会捅刀)。

    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同上,不能假定对方会补刀)。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了。】

    只要有网购交易记录证明他试图购买的是让人失去神智任人摆布的迷奸药就可以定强奸未遂了,难道还能定无罪释放?

    当然以后立法精确点或许可以搞个迷奸未遂,然后针对迷奸药成分是否有成瘾性加一个诱导他人吸毒的子分类罪。
  • 京雀 (装?)抑郁家里蹲
    全部楼层
    第五根毛
    如果你说的这个迷奸药列入软性毒品的情况已经立法了,他下的这个药也确实含有法定的毒品成分,那别说你这也是个思路,他这个行为应该适用诱导吸毒嘛,那肯定是可以入罪的,就算还没立法,如果这种药确实有成瘾性,也许这个事情就可以作为一个推动立法的案例吧
    不,精神活性物质也有成瘾性很低的,如大麻成瘾性比香烟还低,那么成功了可能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几千,何况未遂。迷幻药未必都是海洛因那样强成瘾性,那也谈不上多大犯罪试错的风险成本。没啥威慑力。

    如果要按法定毒品成分来就更离谱了,每隔几年年都有针对原有管控名单药物做分子修饰的策划药出现,不在管制范围内的迷幻药投放了都无罪更乱了。理论上毒品管制是只要对他人使用有精神活性成分的东西,是否在名单上都算违法,就算是美国,以洗澡用的浴盐或者养花用的花肥的名义卖的丧尸药(让人产生幻觉,会导致吃人)导致当街吃人事件发生后,美国禁毒署也是紧急出了个部门制定的禁止条例抓人,而没有傻不拉几的等着议会立法这算违法才去抓。

    美国也不是真纯搞所谓的无罪推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如果是定性为恐怖袭击,甚至都隔离公民陪审员,只随机抽样军人陪审员,3分之2裁定是有罪即可定罪)。
  • qpoiadnarlkuqw9e
    群众感觉明显的涉嫌犯罪行为,不能批捕的问题出在哪

    仔细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误可能是导致检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张嫌疑人违反的《刑法》236条是强奸罪,但本案仅是试图实施强奸的苗头阶段,是否强奸还没进入实质性行为阶段,检察院很难以人们出现强奸的念头就将人批准逮捕。假设该嫌疑人真是要实施强奸,按他的步骤第一步是投放毒药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现强烈欲望然后找机会下手。现在第一步已经实施完毕(尽管女方没喝),是否会实施第二步缺乏证据且存在不确定性,而强奸罪很难在仅有念头的情况下定罪

    但群众都感觉嫌疑人涉嫌犯罪了,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批捕,未来类似的情况会后患无穷。但为何就是没法定罪呢其实主要问题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项定义失误。以本案为例,为实施强奸罪,会涉及一些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强奸罪。目前仅实施到了第一步,那就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来定罪,尽管其终极目的可能是强奸,但强奸的证据显然还缺乏,比如还没到宾馆开房,也暂未发生对女主身体上的不良举动。因此尽管嫌犯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强奸但这里只能按《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毒罪)来定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内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俗称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因为公安不是律师,相对而言,法律方面是不是其强项。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请检察院批捕失败,很大程度上可能归为罪项定义失误。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项应该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附带第236条强奸罪,但仅是附带而已。
    你老实说,你法考过了没?
  • 惩治犯罪不能冤枉好人。今天你可以以证据不足定罪一个坏人,那明天就可以以证据不足定罪一个无辜的人,同时放纵一个真凶。呼格吉勒图的案子历历在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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