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购物不付钱被抓包后突然发病,家属索赔16万!判了

  • 摇光 习惯性称呼他人或地区以外号的,请收起轻浮,受累。
    1,要说人家是诬告,这是刑事指认,你有证据就行。
    没有证据,就不能胡说认定是诬告。无辜路人的权益当然由法律保障,不是吗?
    2,你问“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就不是权益”?
    当然是权益啊。
    但是,某人说自己是见义勇为,我们就应该无条件认定你是吗?
    不需要证明就要无条件采信?
    为什么会有这条特权啊?
    所以,我们说的根本不是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的问题!!!
    而是,某人声称自己是做好事,但是实际拿不出有力证明的问题

    这类情形下,难道法律要一律采信不得怀疑吗?
    在无法绝对保障公平公义的情况下,法律至少要偏向相对公平公义的方向。

    如果把所有的“老人被撞到后,由于没有现场目击或者其他证据能证明,因此双方都说不清的情况”,都天然采信“撞人者是助人为乐”的说法,而放弃也同样有可能的“是真撞坏了人的年轻人撒谎说自己只是好心去帮扶别人,从而逃避责任”的说法。
    那这不就是牺牲了老年人的权益吗?不但名誉受损,一律被扣上讹人的帽子,而且还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这如何能说公平?
    3,至于你说的问题,可以用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之类的方式解决。

    即应该成立一个公立的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在这类极端的情况下,在双方都无法说清权责归属的情况下,在法庭判决后,就可以用这样的基金用类似社会保险的方式来承担被告方的赔付责任。这样就既成全了社会公义,又保全了行善者的安全,又能让实际受到伤害的被撞一方得到应有的救助。
    而且,这并不需要花很多投入,我看靠社会捐赠就足够了,因为毕竟完全调查不清事实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一年全国也出不了几例,有一个算一个都上了新闻。

回复2

  • 共和国之翼 认识世界,认识自己
    法律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进行法益的随意扩大和缩小。彭宇案的所谓“合理推断”实际上加重了一方的举证责任,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从当事人角度看,老人的权益是德得到了保证,但从后续影响和其倡导的价值导向看,直接导致了一段时间内,老人无人敢于救助的情况,实际上却是损害了更多老人及时被救助的权益,让社会总体法益受损。

    至于你提到的基金,这是个很好的提议,但对于被诬陷者的名誉补偿尚有不足。

    最后说说我的看法,任何判决都有其价值导向作用,合乎所谓“常理”的事,未必就合乎社会法益的增长。跳出个案,看到判决和其内在逻辑对社会价值和整体法益的影响,才能得到有益的结论。
  • 不用你可以了,很多地方已经有了“见义勇为基金”了。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