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首次明确33种家养畜禽,不包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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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我写的比较简单,而且举例举的是吃,带来了一些误导,但关键在于:
    国家这个清单与深圳那个规定压根不是一回事

    “《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
    ——这句话说明,这个目录根本就不是用来规定“可不可以吃”的问题的,而是用来规定“怎么养、怎么管”的问题的
    不然,为什么最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这四种专门标注了“非食用”?


    意思就是,进了这个清单的,就必须按照《畜牧法》来养殖、管理;没进清单的,不执行《畜牧法》

    比如畜牧法里面有很多规定,比如:“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那么意思就是说,用来吃的猪,或者“非食用”的水貂列入了清单,那么你要养或者买卖,都得拿到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而狗,以及其他动物,例如华农兄弟的竹鼠,不管是吃的还是“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不管你用来干啥,既然没有列入清单,养也好买卖也好,国家是不发这个许可证的,由地方自行决定管不管、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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