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孙杨事件”,需要三双慧眼

  • 某人闯红灯多次,警察未注意,没有罚他,然而他再次闯红灯时,警察注意到他了,罚了他。他是否可以前几次闯红灯未被罚来证明他这次闯红灯也不应该被罚呢?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孙杨接受过的检测中有多少次“检测人员提供的证书和那天他拒绝时一模一样”,而在于ISTI(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规则里是否明确规定:“飞行药检的小组有一份授权书就够了,不需要每个成员手执一份”?是否明确规定:“主检官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血检人员需要出示护士证,尿检人员需要出示身份证,不需要其他资质证明”?是否明确规定:尿检人员可由主检察官临时随便找一个持有身份证的人(不管他的职业是否与尿检有关)?
    既然是打官司,就应该依规则为准。希望那个“国际仲裁法庭”的判决不是因为孙杨属于哪一个国家,而纯粹是依法依规,

回复2

  • 小小地纠正一下你的错误:这个尿检官可不是“临时随便找一个持有身份证的人”,他按照规则要求在担任尿检官前已经完成了正式的培训——不管培训的内容是制造发射地球卫星还是现场“盯着被检对象撒尿”以防作弊——这一点在之前的检测管理公司(甚至是WADA的)正式文件中可以查到!而且在给孙杨此次检测担任尿检官之前,他已经(在同样由检测管理公司组织的飞检中)担任过将近二十次的现场抽检尿检官,飞检的对象还各不相同,这些在(此次飞检)之前的工作记录正式文件中也可以查到!基于这两点,你还认为他是“临时随便找一个持有身份证的人”吗?尿检官很多都属于兼职的工作,检测规则对此并无禁止,他日常干什么工作真得那么重要吗?甚至他与主检官是不是同学关系也那么重要吗?你难道一点儿没有怀疑他会因为什么“场外因素”而提供伪证吗?说“自己临时来干这个工作”,“第一次担任尿检官”,这些低级到无限的撒谎,难道别人真查不到吗?我们更应当关注,如果这是事实,那作伪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大兄弟。出具的文件都是合法合规合格的,只是助手没有资质,但是依据法规这不影响有效性。检查的条件已经够了,只是孙杨质疑…… 关键你质疑就质疑,别把箱子砸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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