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逃课时勇救落水同学溺亡 学校被判赔偿45万

  • 找到了,民事侵权法三十八、三十九条,是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责任的……按这两条看,看来是确定学校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虽说我也依然对救人和溺水者的自身责任有一些争议(这点我们应该是一致的)
    但学校有监管监护责任这点,法律上不但规定了,而且根据前几条的逻辑,这个责任是成立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我觉得有可以考虑学校减少责任、当事人自身负责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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