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接受劣迹艺人复出吗?

  •       首先声明,不能搞人身攻击。然后一并回复。第一个事的评析较为复杂,请耐心看,先说结论,“干了行贿受贿以权谋私之类触犯刑法的罪过的却能原行业再就业”的确不合理,但是不违反当时法律条例规定。因为当时的确未对该行为做出过规定。
           根据“官员14年前因受贿获刑 复出后被提拔又获刑5年”查询结果,你说的是“杭州滨江区国土分局地籍科负责人钱某,因受贿近日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处5年2个月”中的钱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4号(这可真是你随意动动嘴,我查证据跑断腿,该信息来源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为了求真务实)2009年3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钱某在担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区分局地籍科临时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证查验、土地复核验收等方面为元光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光德公司)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元光德公司董事长徐某分两次所送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元以及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所送的存有5000元的银行卡一张。。。
           其次,滨江区纪委核查发现,在2001年12月,钱某因受贿被判缓刑后,当时的滨江区土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按临时工标准对钱某工资待遇作了相应调整,但未发文免除钱某副科长职务,也未解除其公务员身份。。。。那么焦点来了,按照 2001年当时的规定,公务员判处受贿罪缓刑后,是否应当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目前公务员法和条例之类,都是2006年之后颁布的,由于该案件发生于2001年,对该案件进行调整的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根据这个条款,因受贿罪缓刑的,是否应当必然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看不到相应规定,同时依据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换句话说,2001年开除钱某,是需要滨江区政府批准才行的。换句话说,受贿罪缓刑后并不是必然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钱某是2004年应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二○○二年七月三日)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钱某缓刑考验期已经结束, 可以说聘任钱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的定性也是依据不足的。   
           综上,钱某案件的确是说明本世纪初的公务员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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