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不是“小宪法”,香港高院也没有“违宪审查权”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基本方针有在序言和《中英联合声明》中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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