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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糊涂还是装糊涂,中华民国禁止纳妾那只是条文,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针对《民法/亲属编》关于妾的法律条款,行政院的司法解释恰恰相反,如:“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之规定,应视为家属”。“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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