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失联男孩”母亲被判1年3个月

  • twx0047 教,是为了不教。
    被告嫌疑人并未要求出动人力物力进行搜索,涉事行为仅属于说谎,但不构成欺诈,应该给予被道德谴责,但对其施行刑法制裁。”
    让我们分析一下您的见解。
    被告并未要求出动人力物力进行搜索?主观上她是在撒谎,她跑去虹桥派出所报案做笔录时,派出所民警会告知整个立案流程以及出警状况,她当时在做什么?看着民警出警然后通过朋友圈散发求助信息,当社会资源因为她的谎言调动时,她为什么不及时收手承认撒谎呢?
    设事行为仅属于说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构成欺诈?法律上这么解释“欺诈”的: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为什么触犯法律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您说道德谴责就够了,这篇新闻不出来谁会谴责?大家都忘了吧?
    最后再来看看您对法律的认知:“这个刑事判决对家庭,对孩子,对司法形象,都很难有正面的意义,让法律从规范意义沦为单纯的惩戒意义。
    请问,法律的意义何在?立法的目的在于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立了法而不实施就失去了立法意义。相反,还会使法律失去威慑力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犯法就要收到法律制裁,通过制裁才能让人的感官可以感知,清楚明白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高压线。法可以是直观、感性的,丰富又具体的,否则电视、网络上也不会天天拿一大堆案例深入浅出当作普法节目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耐着性子去考司法,更不会没事去翻那些司法的大部头,但多看看法律节目没坏事,起码对法律的认知不会太过浅薄而让人笑话。

回复1

  • 1:即便主观撒谎,未造成他人重大损失,即不在法律惩戒范围之内,而归属于道德范畴;

    2:司法机构和民众的主动善意搜救,不但不是重大损失,反而是彰显地区文明的正能量,得远大于失。

    3:法制社会——法治社会——法秩社会。相信你能看懂。

    法律的使命,不是惩戒,而是对善的弘扬与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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