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反杀案”当事人放弃申请104万国家赔偿

  • 检察院一直很低调,但你不能忽视他的存在,它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样,刑事公诉案件走到法院前必经检察院的审查,刑诉法赋予它绝对不起诉的权力,这些都是于法有据的。我上面说的那一段其实是法理方面的解释,国家赔偿,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行政法范畴。
    最后你说的外地人话题,你真的想多了。我只想说,检察院非常非常关注人民的呼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回复1

  • 公检法的关系是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不是检察机关领导公检法。政法委才是公检法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才是法定的公检法监督机构。现在,就有一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其实,公检法机关之间是相互监督,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检察院不予起诉,公安机关还是可以再次移交起诉,并不是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就要销案国家赔偿。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体现在允许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方面。并不是检察院不予起诉,案件就不了了之。
    刑诉法授予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如果这个不起诉授权是绝对无限的,那刑事审判程序就退化为检察机关“自查自诉自审”案件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跟公安机关的不立案权,法院的不受理权是同样的授权。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可以坚持移交起诉的,这是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制约监督的体现。公检法之间对案件的定性定罪产生意见分歧,有内部解决意见分歧的机制程序,解决意见分歧的机制程序就是上报政法委协调各方意见拍板决定。不是由检察院拍板决定。
    把刑事审判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就是为了司法公平公正,防止公检法中某一个部门“自查自诉自审”。检察院不起诉不等于犯罪嫌疑人无罪,因为检察院并没有司法审判权,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应该是法院的司法判决说了算。
    至于外地人的说法,我只是说“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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