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香港民族党”,西方又要过度解读了

文/ 田飞龙

在后占中的治理议程中,经济民生是重点,但港独势力并未销声匿迹,而是借助占中遗产及青年人的运动余热继续发展。

2016年是港独发展的重要年份,首先是2月初的“旺角暴动”,其次是“香港民族党”的成立,再次是9月份立法会选举中本土自决派的政治井喷及随后的辱华宣誓。这些广泛涉及香港基本法秩序内主权完整性、国家安全、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重要事件,成为特区新一届政府不得不面对的治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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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党”(图自港媒)

面对港独的挑战,简单的思维是重启23条立法。但这样一种貌似简单、周全的做法却可能引发香港新一轮“过度政治化陷阱”,并阻断后占中时期经济民生与法治秩序的有序重建。作为替代性思路,充分挖掘香港本地法律资源及推动特区政府依法反港独成为多数人可共识的选择。

特区政府在这方面是有所作为的,香港法院亦表现出对法治权威性的维护决心,典型体现就是涉及旺角暴动的梁天琦案以及本次被最终取缔的“香港民族党”。通过自治范围内的法治作为反对港独,确立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清晰的合法界限,是香港法治巩固及“一国两制”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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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图自终审法院官网)

取缔“香港民族党”的法律行动是有充分依据及符合程序正义的:

其一,保安局充分收集和分析了2016年该党成立以来所从事港独行为的系列证据,列明了相关行为如何违反《基本法》及《社团条例》具体条款及法益的清单;

其二,保安局依法给出了合理的答辩期限,并两次依法申请延长答辩期限,最终“香港民族党“获得了长达九周的答辩说明时间;

其三,“香港民族党“在答辩期限内未能合格履行答辩义务,提出有说服力和辩护力的证据,导致其最终在法律上被取缔;

其四,“香港民族党“在答辩期限内继续违法从事港独行为,包括获邀请参加香港外国记者协会的公开演讲等,进一步表明该组织无意遵守特区法律,无意改正违法行为;

其五,保安局的处罚仅仅限于依据《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以及对未来可能违反这一禁令的有关个人和机构行为予以检控,但并未在此次处罚中直接涉及陈浩天及其他积极分子或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一处罚安排符合比例原则,甚至是带有清晰的行为指引属性,引导有关当事人和机构自我检讨,遵守特区法律。        


“香港民族党“为何会成为“自治反港独”的祭品呢?从陈浩天的影响力、“香港民族党“的人数与活动范围来看,在香港后占中的泛本土组织中并不是最活跃和最有力量的,黄之锋的“香港众志”实际上更有政治能量。也因此,香港有不少人担心,“香港众志”会不会是下一个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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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众志(图自港媒)

在香港政治光谱中,经历占中之后,传统的“民主回归派”已经失势,新生的泛本土主义政党及思潮逐步取得话语权及政治代表权,且更多以青年人为主。尽管香港民主运动的路线演变与代际领导权更替并未全部完成,但青年本土派对政治舞台的占用和亮相确实日益凸显。      

在泛本土思潮和组织中,直接且最为赤裸裸地以“港独”为目标的则并不多见,许多政治组织及其纲领是在颇为模糊的“本土”、“自决”等政治概念下存在并不断试探朝向实质“港独”的可能性。在法理与法律上,这些泛本土主义的思潮与组织行为也是在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结社自由之类的“普适”或“宪制”价值下得到相对模糊的庇护。

但这些思潮与组织显然又有着最终“颠覆”保护其政治自由权利的基本法秩序的目的性和破坏性。在这些组织中,“香港民族党“是最天真、最直率也是最具煽动性的,其超出其他组织的最激进的政治纲领与行动,尽管从者寥寥,却成为“港独”的一面精神旗帜,而且为外国势力所充分利用。

所谓“枪打出头鸟”,这只鸟不在于其多么厉害,而在于其象征性和行为模仿意义。通过对“香港民族党“的公开取缔,特区政府对既往较为模糊的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了明确,划下了反“港独”的底线标准,确立了同类行为处罚的法治先例。因此,“香港民族党“及陈浩天成为法律打击对象,显然是特区政府充分衡量既遏制其行为危害性又教育社会遵守法律之双重目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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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港媒

香港社会普遍关心的是,特区政府的依法打击是否会“扩大化”?是否会“延烧”至其他的反对派政治组织,比如“香港众志”等。我觉得这种担心是合理的,又是无必要的。

言其合理,是因为后占中时期,从中央到特区政府,对待泛本土主义特别是港独行为的法律立场日益严厉,许多从事对抗活动的社运组织及其骨干都已经遭到或面临着刑事检控。但依法追究社运过程中违法组织与个人的法律责任,不是对政治自由权利的否定,恰恰是一种积极的制度性保护,即通过法律追责厘清政治自由活动的规则与界限,惩罚犯规者,从而保护基本法下政治自由权利的合法及公平的行使。这就像市场经济活动中惩罚不诚信或坑蒙拐骗之非法之徒一样,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一种公平竞争的自由秩序。而且,香港法治高度成熟,特区政府自身亦必须在法律权限内行使权力,若其滥用权力,必然遭到社会普遍批评以及法院在司法覆核中的审查与纠正。


在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案件中,特区政府必须在国家安全与政治自由权利之间充分而公正地权衡,必须确保相关处罚符合香港基本法秩序、比例原则及法院的一般裁判法理。本案中,笔者认为保安局在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上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能够使其处罚决定经受住上诉或覆核程序的考验。这样看来,担忧香港出现“反右扩大化”是没有必要的。

而且即便从中央角度而言,其本质立场仍然是维持“一国两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与繁荣稳定,以及促进香港在推动国家继续现代化和国际化过程中的独特贡献之发挥,这是“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因而“扩大化”的打击及导致香港陷入一定程度的政治与秩序恐慌,并不符合中央的战略利益与治理理性。

但仅仅依赖特区自治机构的“自治反港独”是否已经足够呢?是否意味着特区政府充分作为,23条立法就可以不予考虑了呢?我觉得这是一种过于乐观主义并略显幼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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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23条立法是基本法规定的特区宪制责任,不因为特区已有法律的部分重叠或功能类似而取消本地综合性立法的必要性。

其次,特区的“自治反港独”之法律依据和行动意愿总体上存在局限,目前主要只针对“暴力港独”(梁天琦)和“有组织港独”(“香港民族党“及陈浩天)两种行为类型,其他的23条范围内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香港法上或检控政策上难以充分应对和打击。

再次,特区的“自治反港独”是在23条立法未完成前的“尽责管理”行为,具有补救性、应急性特征,难以形成常态化及完备化的国家安全法制建构。

最后,特区“自治反港独”将逐步呈现出制度局限性以及打击力度的有限性,从而为23条立法集聚法制化经验以及社会民意之共识。

因此,“自治反港独”不是也不应当成为对23条立法的替代,而是一种“前期管理”、“经验积累”与“共识凝聚”的制度先导行为。当然,重启23条立法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安全与香港政治自由的辩证复杂关系,充分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确立政治活动公平规则对于香港政治自由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至于外国势力对特区政府此次取缔行为的干预性言论或行动,不过是其遏制中国及法治上“双重标准”的再一次体现,既表明其不能理解“一国两制”的宪制奥妙,也表明其“过度消费”自由民主价值观的精神话语权滥用取向,从而越来越脱离香港具体的宪制语境及中国国家治理的理性化进程。这种“例行性”且影响力日衰的政治声援反而进一步证明了依法反港独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总之,本案成为1997回归之后特区政府首次动用《社团条例》禁止本地政治组织运作的开创性案例,可谓香港“党禁”第一案。但这不是威权统治的回归,而是类似德国基本法上“防卫型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的理性护宪行为,对宪制敌人予以清醒的识别和压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多数人的自由民主权利及和平生活秩序。       

本文首发于“思考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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