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一万八千元

昨天在看到了一个新闻,让我感觉比较疑惑,希望有懂法律知识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新闻如下: 4月29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是两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但两人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500500500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500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500500 由于笔者还是一名大学生,对劳动法并不熟悉。所以我查了一下劳动法关于加班的一些规定。 其中: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所以无法对这件事进行深度分析。并且在此提出我的疑问:1.本案中的事件是否符合紧急事件。法律条文中紧急事件是指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或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才成立。而本案中的事件更像是单纯的劳益纠纷,用紧急事件是否那么的正确?2.劳动法第42条中指出紧急事件可以可以不受41条延长用工时间的限制,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劳动者一定不能拒绝加班。而本案的法官介绍,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我不是很理解。 以上就是我的问题,希望有懂法律的人士帮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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