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观察之二:回乡证和「离岸港人」群体的发展

文 | 李瀚明一李及李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聊到了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引才政策中的角色和影响。而在这一期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回乡证制度对香港引才政策的角色和影响。

熟悉我的朋友可能都知道我有收集外国工作许可(但非居留权)的爱好。因此,这段时间在港府工作的朋友梅开二度向我请教,在高才通等可申请居留权的工作许可上,香港有什么可以优化的地方。

但我并没有香港的工作许可,因此我一时半会儿也想不到什么。但是在上周和分析师朋友晚饭的时候,朋友除了好奇中国水路货物以外,也好奇持回乡证在内地就业是否需要另行申请如「签证」一般的许可。

真可谓是无心插柳柳成荫,一语点醒梦中人。我们在这个系列的上一篇文章中提到,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一般除了《香港特区护照》外,也会获批《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旧称、俗称《回乡证》)。

但是,回乡证一直有个大问题。与内地居民往来港澳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会以《签注》的形式清楚列明持证人能在港澳逗留多久,能干啥(同时,大部分持证人在港澳会被视为访客而无法从事受薪工作)不同,以回乡证入境内地的港澳居民在内地的身份性质,从 1979 年至今一直是模糊的状态。

港澳居民可凭回乡证在内地无逗留期限限制逗留这点法律上和实践上都并无做出限制,但是至于逗留期间能干啥,内地政府的规定是非常零散的,并且往往并非针对港澳居民本人,而是针对其民事相对人。

雇佣是一种典型的状况。港澳台居民曾经需要工作许可方可在内地从事受薪工作或个体生意。1994 年 2 月 21 日劳动部公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和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港澳和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户需申请《就业证》。

因此我那位从事分析师的朋友(以及以其为代表的港澳居民)对港澳居民在内地是否需要许可方可就业这个问题有疑问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因为以前确实需要。

但是,2018 年 7 月 28 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同年 8 月 23 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37 号),正式明确回乡证(以及台胞证)持证人可以无需事先核准而在内地就业或开办个体工商户。

这个政策带来的一个变化,是内地居民移居港澳后,不会丧失其在内地的工作权利。持单程证来港领取香港身份证者,可以在获批回乡证后马上回内地继续工作;而以进入许可和逗留签注来港领取香港身份证,并确立永久性居民身份者,也不会因申领回乡证而失去在内地就业的特权。

这立马使得不少内地中产将香港身份作为「安全网」:他们的工作重心至始至终仍在内地,取得香港身份仅为享受旅行上的便利和社会福利,形同「离岸香港人」一般生活。

这样一个群体的发展和壮大,势必会对香港的人口结构会带来系统性的影响,从而改变香港的社会形态。

至于这具体会如何影响和改变社会形态这个问题,鉴于港府的朋友以个人名义报销了我的晚饭和旅行费用,我想我还是守口如瓶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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