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重磅!金融监管体系迎来系统性重构

3月16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方案包括13项改革,其中有6项涉及金融监管,引人注目。主要内容有: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证监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等。

经此改革,金融监管格局由“一行两会”变为“一行一会一局”,为进一步理顺职能、服务发展打下基础。

500

金融监管(图源:视觉中国)

先从一处细节讲起。

改革方案中出现了两个新的委员会: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这是在决策和组织层面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国务院“一行一局一会”负责具体的执行事务。

按照职能分工,中央金融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如此设计可以从业务和党建两方面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对加强顶层设计、协同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能、防范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改革有现实考量。

中共二十届二中全会对当前发展形势有如下研判: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必须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

最近,美欧等国为缓解前期货币大放水造成的通胀而激进加息,导致部分银行遭遇“暴雷”“挤兑”。这就是外部金融风险的一个例证。

在此背景下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可以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效应对外部风浪。

500

中国人民银行(图源:网络)

再来看具体方案。

本轮改革最直观的改变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的功能重塑:一是在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职能优化后的中国证监会,均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原来的“两会”实质上都获得了升格。

升格有啥意义?改革前,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两会”在国务院授权下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进行监管;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均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为拥有独立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强化了地位和作用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对金融监管职责的统一和监管架构的进一步完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引导金融机构的行为符合国家发展导向。

岛叔注意到,方案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身份转公,坊间对这条改革的议论也挺多。金融领域专业化程度高,牵涉利益巨大,为了保证“监督员”“裁判员”的独立性、权威性,明确金融监管人员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是题中之义

500

中国证监会(图源:网络)

在岛叔看来,本轮改革会带来横纵两方面变化。

横向看——改革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将更科学合理。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职能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能让事权更加统一,为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和行为监管创造更好的制度性基础

再以债市监管为例。此前,中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实际上由3个部门负责: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短融、中票等债券;证监会负责公司债;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由于各部门工作重心、监管准则、发债主体条件不同,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体量远不如短融、中票等债券。本轮改革后,企业债券发行效率有望提升,推动债券融资规模扩大

纵向看——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领域的职责定位将更清晰。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既要在地方具体落地,又有较强的宏观性。处理好央地监管关系至关紧要。方案中,“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等内容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此前较长时间内,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监管”“重发展、轻风险”等问题。本轮改革调整和剥离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能,避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防止不法之徒利用央地监管缝隙进行制度套利

另外,央行分支机构在行政层级上与省级地方政府的架构相匹配,也可以较好解决层级不对称带来的沟通成本高等问题。央行县级支行职能已从全面负责县域金融业务职责转变为经理国库、管理现钞流通等有限职能。不再保留央行县(市)支行,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央行在宏观经济中的独特作用。

(观点致谢: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懿宸;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重庆大学应用经济系主任汪锋;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北京市社科院经济所副研究员何砚)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