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责的理由已经改变,侵犯受特别法律保护的也应当例外追责,资讯分级刻不容缓
【本文来自《女孩被殴打后侵犯,主谋因未满14岁直接释放,这样就能不承担法律后果合理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看到这样的事非常痛心,我说如果啊,如果这孩子被放出来后,又继续犯怎么办?十三、四岁的孩子可是已经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了,可能对行为的危害性还没足够的理解能力,但并不妨碍他犯恶。
背后的问题才是我多年来在呼吁改变的,不能去搬西方的法学,要有中国自己的法治体系。这种事在西方是以人道为由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但也没跟上社会形势的发展。我国的传统,虽然有恤刑一说,但同样的问题,也是时代的变化,放我小时候,根本就不懂这些事,现在的初中生啊,真的已经让人一言难尽了。
一方面早熟,孩子已经有性冲动,一方面社会没有资讯分级制度去保护少年儿童,色情内容孩子很容易获得,一方面成人又在犯禁,这些已经不只是家庭教育的问题,而是社会环境问题。有的内容甚至满25岁都未必合适看,不分级成吗?我这说的可不只是色情的,还有政治的,伦理的,暴力血腥的等等。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未满十四岁的男孩受到保护,这个女孩子谁来保护?她所受的伤害可能比成年人还严重啊,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所有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怎么都不起作用呢?
我认为,免于刑责的理由已经改变,侵犯受特别法律保护的也应当例外追责。资讯分级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