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银行却只肯赔一半,储户错了吗?

据报道,受害人李先生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在重审阶段,银行认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经常查询。此外,储户与行长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先生认为这种说法“太荒谬了”,他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说:“我看网上有人讲,怪我们自己不到柜台去存。20年前,银行是有上门服务的,那时候还没有现在的手机银行可以随时查询,都是一本存折‘一本通’,老人们当时也要上班,没时间总去银行。那时候邮储江宁支行为了吸储,为大客户提供很多vip服务。他直接上门为你服务,存完以后再把存折、回执单给你送过来。”

李先生指出,因为时某宁有银行行长这个职务,又有上门的服务,他就是代表银行的。

有网友指出,银行总是这样的,拉存款的时候把储户当爷,出了事情总想着撇得干干净净,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应把储户的注意义务拔得过高;有网友认为,既然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应当保证其安全;但也有网友表示,李先生存钱没去银行,而是把钱交给行长“朋友”代存,结果被朋友骗了,不能因为犯罪人是银行员工就把责任归因银行。

观网小伙伴,对此你怎么看?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为用户在观察者网风闻社区上传并发布,仅代表发帖用户观点。发表于上海市

热门评论 7

我要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共同营造“阳光、理性、平和、友善”的跟评互动环境。

全部评论 143
最热 最早 最新

  • 山之岚
    讲个笑话,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在全国重要会议上发言时曾说,“银行是弱势群体”,此言一出,惊呆四座。连当时的李总理都憋不住笑了。
    看对谁说了。对领导说确实没问题。
  • 哪有乌鸦不黑 事出有因
    哪有乌鸦不黑
    這個案件疑點衆多,二審發回重審是對的,網友似應靜待重審結果。在重审结果出来前,银行不能先赔。
    一、關鍵證據存摺的疑點:1、2000年以來我國銀行電算化改革變化非常大,儲蓄存款經歷了從單純使用存摺,到卡折並存,到卡帳共存的過程,无折取款没有补登存折的情况、存摺挂失補折后又找囘等情況,存折餘額未銷但款已取清的情況是存在的;2、我囯商業銀行機打存摺上,絕對不會出現明顯高于法定利率的計息結果,造假也造得不象样;3、此前已有報道説明,該存摺第二筆起的流水是僞造的。因此,法院絕不能凴這樣的存摺下定论?
    二、該存摺的僞造流水是怎麽上去的,是誰弄上去的,不能不查清楚,假使涉及存款當事人故意的话应该怎麽辦?
    三、表見代理應有完整的表見關係才可成立,包括場所、工具等,不能僅有一個行長身份,且表見當事人是第一證人,其態度如何?其剛好僅挪用該儲戶與計息后等額的錢被判刑?
    四、既然第一筆存款是真實的,其后有没有取款,取款时间地点,取出后該存摺究竟放在何処的?这些情况涉及最终案值,并不是谁说多少就是多少的。
    五、銀行賬務檔案記載是否也應作爲案件證據參考?
    2008年商業銀行密碼管理制度已經比較完備了,該客戶第一筆款項支取或者更換密碼都應該有賬務記錄的,如果根本沒有密碼手續,那客戶自己的問題就更明顯了。
  • 反正现在这个事不清不楚的,我想到的都有好几种可能性,请人代存这种事情太滑稽了。
  • I_yihetuan_Z
    “你认为挪用李某资金的那个银行行长,他当初是把李某的钱全部存进了银行吗?”?!什么意思,我没看懂?
    意思就是当初他请那个行长存钱,实际只存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压根没有存就被挪用了,那么按照规定银行只能认已经存进去的钱,没存进去的钱银行没办法也没道理认,只能去找那个行长个人。
  • 不怎么看,具体案情也没有,也就骗骗头脑简单、性格冲动的网友,骗流量而已。
  • 事实如何不清楚,讨论没结果。
    我有个假设,如果某个行长得病快死了,于是给好友开了一个存折,里面有1个亿。哪这1亿到底算不算数?
  • 全部楼层
    guan_16766891071280
    上抖音看看老陌给你解释的。就是储户和行长串通了搞过桥贷出问题了,储户是 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哦,一下子全明白了。
  • 全部楼层
    I_yihetuan_Z
    “你认为挪用李某资金的那个银行行长,他当初是把李某的钱全部存进了银行吗?”?!什么意思,我没看懂?
    简单的说,就是除了挪用资金的人身份是银行从业人员,其他方面跟银行有关系吗?
  • 全部楼层
    浴火重生2019
    谁告诉你存银行了?明明你只是把钱给了个人了,他存没存你哪知道?
    看看判决书再说话。
  • 全部楼层
    痕迹
    从你这段话里,恰恰说明你对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根本不清楚,同时分析问题极其幼稚。我就提醒你一下吧。你认为挪用李某资金的那个银行行长,他当初是把李某的钱全部存进了银行吗?
    “你认为挪用李某资金的那个银行行长,他当初是把李某的钱全部存进了银行吗?”?!什么意思,我没看懂?
  • 瑞信的事情一出,五年前的旧案子也翻出来,搞得满天飞。行长都判刑了好伐,这是一个诈骗案。
  • 全部楼层
    I_yihetuan_Z
    你说的100%是废话。挪用资金的人当时的身份是南京江宁支行行长,南京江宁支行应该负100%的责任!
    从你这段话里,恰恰说明你对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根本不清楚,同时分析问题极其幼稚。我就提醒你一下吧。你认为挪用李某资金的那个银行行长,他当初是把李某的钱全部存进了银行吗?
  • 全部楼层
    痕迹
    你这段话只能证明挪用李某资金的人,其身份是个银行工作人员。那么是否就一定要银行的进行赔偿?明显两者并不构成必然联系。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你说的100%是废话。挪用资金的人当时的身份是南京江宁支行行长,南京江宁支行应该负100%的责任!
  • 全部楼层
    I_yihetuan_Z
    "据报道,受害人李先生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你这段话只能证明挪用李某资金的人,其身份是个银行工作人员。那么是否就一定要银行的进行赔偿?明显两者并不构成必然联系。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全部楼层
    痕迹
    你少在这里乱带节奏。事情的来龙去脉,你搞清楚了吗?
    "据报道,受害人李先生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 哪有乌鸦不黑 事出有因
    這個案件疑點衆多,二審發回重審是對的,網友似應靜待重審結果。在重审结果出来前,银行不能先赔。
    一、關鍵證據存摺的疑點:1、2000年以來我國銀行電算化改革變化非常大,儲蓄存款經歷了從單純使用存摺,到卡折並存,到卡帳共存的過程,无折取款没有补登存折的情况、存摺挂失補折后又找囘等情況,存折餘額未銷但款已取清的情況是存在的;2、我囯商業銀行機打存摺上,絕對不會出現明顯高于法定利率的計息結果,造假也造得不象样;3、此前已有報道説明,該存摺第二筆起的流水是僞造的。因此,法院絕不能凴這樣的存摺下定论?
    二、該存摺的僞造流水是怎麽上去的,是誰弄上去的,不能不查清楚,假使涉及存款當事人故意的话应该怎麽辦?
    三、表見代理應有完整的表見關係才可成立,包括場所、工具等,不能僅有一個行長身份,且表見當事人是第一證人,其態度如何?其剛好僅挪用該儲戶與計息后等額的錢被判刑?
    四、既然第一筆存款是真實的,其后有没有取款,取款时间地点,取出后該存摺究竟放在何処的?这些情况涉及最终案值,并不是谁说多少就是多少的。
    五、銀行賬務檔案記載是否也應作爲案件證據參考?
  • 这里大多数人在这样的案子面前是非不分,这其实就是非法高息集资,或者叫地下钱庄,只是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进来了做了中间人。现在只是地下钱庄经营失败,用款人还不起了,存款人得到了高息损失了本金。然后是讼棍和自媒体联合起来来个“银闹”
  • 全部楼层
    guan_15608452202472
    1,以前这种所谓“VIP”上门服务其实是没有上级机构承认的,因为本身就是一种不合规行为,也就是其本身就是一直是处于无权代理的状态。
    当然正式上门服务是有会订立相关协议,他手上如果有协议就另说,但这种明显不合规的操作大概率是没有的。
    2,表见代理是前面是存在基于合规合法被承认的代理而发生的交易习惯,后面虽然代理权变动,所以基于交易习惯可以继续认定代理成立。
    这事的本质基本上是算无权代理,需要上级机构追认才能成立。
     2,表见代理是前面是存在基于合规合法被承认的代理而发生的交易习惯,后面虽然代理权变动,所以基于交易习惯可以继续认定代理成立。 这事的本质基本上是算无权代理,需要上级机构追认才能成立。 
    这不完全对吧?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本案中,即行长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很容易让相对人相信行长享有银行的代理权。另外,我记得他们第一次发生代理时,钱是确实最后存进银行的,存折也是真的,问题是出在第二次存钱上。如果20年前银行确实存在这种上门业务,那不管银行的行为本身是否违规,对与储户来说,储户没有义务去熟知银行的所有规定规范吧?所以储户可以被认为有可能是善意第三者吧?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也没你说的必须要“前面是存在基于合规合法被承认的代理而发生的交易习惯”这个构成要件吧?
    我网上查到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 全部楼层
    山之岚
    整半天你啥都没搞清楚就在这硬抬杠啊 
    是我没搞清楚,还是你没搞清楚啊?我可以告诉你的是,李某的钱根本就没有全部存进银行。他在银行的第一笔交易是存了100块钱开了个账户,其余交易全部是时岱宁伪造。这一点网上可以查到的。
  • 山之岚 一蓑烟雨任平生 也无风雨也无晴
    全部楼层
    痕迹
    银行只说了这几句话吗?我可以肯定的说,绝对不止这些。李某或者本文作者只不过是将这部分断章取义的写出来罢了。而且我反复问的是,这笔钱是不是全部存进了银行?这个关键点李某人没有说,本文的作者也没有说,只提让银行赔钱。但如果你的钱根本就没有进入银行,银行凭什么赔你?!
    整半天你啥都没搞清楚就在这硬抬杠啊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