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银行却只肯赔一半,储户错了吗?

  • 哪有乌鸦不黑 事出有因
    這個案件疑點衆多,二審發回重審是對的,網友似應靜待重審結果。在重审结果出来前,银行不能先赔。
    一、關鍵證據存摺的疑點:1、2000年以來我國銀行電算化改革變化非常大,儲蓄存款經歷了從單純使用存摺,到卡折並存,到卡帳共存的過程,无折取款没有补登存折的情况、存摺挂失補折后又找囘等情況,存折餘額未銷但款已取清的情況是存在的;2、我囯商業銀行機打存摺上,絕對不會出現明顯高于法定利率的計息結果,造假也造得不象样;3、此前已有報道説明,該存摺第二筆起的流水是僞造的。因此,法院絕不能凴這樣的存摺下定论?
    二、該存摺的僞造流水是怎麽上去的,是誰弄上去的,不能不查清楚,假使涉及存款當事人故意的话应该怎麽辦?
    三、表見代理應有完整的表見關係才可成立,包括場所、工具等,不能僅有一個行長身份,且表見當事人是第一證人,其態度如何?其剛好僅挪用該儲戶與計息后等額的錢被判刑?
    四、既然第一筆存款是真實的,其后有没有取款,取款时间地点,取出后該存摺究竟放在何処的?这些情况涉及最终案值,并不是谁说多少就是多少的。
    五、銀行賬務檔案記載是否也應作爲案件證據參考?

回复1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