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银行却只肯赔一半,储户错了吗?

  • 1,以前这种所谓“VIP”上门服务其实是没有上级机构承认的,因为本身就是一种不合规行为,也就是其本身就是一直是处于无权代理的状态。
    当然正式上门服务是有会订立相关协议,他手上如果有协议就另说,但这种明显不合规的操作大概率是没有的。
    2,表见代理是前面是存在基于合规合法被承认的代理而发生的交易习惯,后面虽然代理权变动,所以基于交易习惯可以继续认定代理成立。
    这事的本质基本上是算无权代理,需要上级机构追认才能成立。

回复1

  •  2,表见代理是前面是存在基于合规合法被承认的代理而发生的交易习惯,后面虽然代理权变动,所以基于交易习惯可以继续认定代理成立。 这事的本质基本上是算无权代理,需要上级机构追认才能成立。 
    这不完全对吧?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本案中,即行长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很容易让相对人相信行长享有银行的代理权。另外,我记得他们第一次发生代理时,钱是确实最后存进银行的,存折也是真的,问题是出在第二次存钱上。如果20年前银行确实存在这种上门业务,那不管银行的行为本身是否违规,对与储户来说,储户没有义务去熟知银行的所有规定规范吧?所以储户可以被认为有可能是善意第三者吧?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也没你说的必须要“前面是存在基于合规合法被承认的代理而发生的交易习惯”这个构成要件吧?
    我网上查到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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