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判罚看得色色一一!上海通报2起电瓶车死亡事故,骑车人全责!

本文素材来源:上海交通广播

以往遇到电动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明明是电动车不守交通法规

判罚总归会把电动车

当成“弱势群体”“照顾”

机动车驾驶员规规矩矩开车

却多少要负上点责任

这是每个老司机心里的

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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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交警总队通报了两起

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肇事导致死亡事故案例

让老司机们纷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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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今年1月28日17时21分

龚某某驾驶电动车

沿莘砖公路自西向东行驶

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时闯了红灯

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

遇到绿灯左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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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马上刹车

但电动车车速过快刹不住,车尾甩出

车辆倒地后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

龚某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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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事故中

龚某某存在闯红灯以及超速行驶

(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4-29公里/小时,

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

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而重型车驾驶员单某某

无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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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判决认定

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单某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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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调取事发前的监控视频后发现

这辆电动车事发前还存在

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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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9年2月1日5时21分

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6公里/小时,

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

沿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

适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

(经鉴定,事发时车速约介于43-46公里/小时,

该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

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绿灯直行

进入霍山路路口时两车相碰

洪某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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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事故中

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闯红灯

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而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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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事故判决认定

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朱某某无责

这两起交通事故的判罚

得到了广大司机的支持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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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规在先

理应为事故付出必须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人不再心存侥幸

法律不是保护弱者的

法律是维护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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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借此能够

教育改变部分骑车人和行人存在的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

的错误观念

也希望这样的判罚能够推广

不能让马路杀手电瓶车继续为所欲为

要让他们有所敬畏

谁错就是谁错!

不能稀泥式判罚让机动车驾驶员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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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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