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判罚看得色色一一!上海通报2起电瓶车死亡事故,骑车人全责!
本文素材来源:上海交通广播
以往遇到电动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明明是电动车不守交通法规
判罚总归会把电动车
当成“弱势群体”来“照顾”
机动车驾驶员规规矩矩开车
却多少要负上点责任
这是每个老司机心里的痛
只能自认倒霉
最近,上海市交警总队通报了两起
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肇事导致死亡事故案例
让老司机们纷纷点赞
案例一
今年1月28日17时21分
龚某某驾驶电动车
沿莘砖公路自西向东行驶
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时闯了红灯
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
遇到绿灯左转弯
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马上刹车
但电动车车速过快刹不住,车尾甩出
车辆倒地后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
龚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
龚某某存在闯红灯以及超速行驶
(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4-29公里/小时,
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
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而重型车驾驶员单某某
无交通违法行为
最后判决认定
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单某某无责
而且调取事发前的监控视频后发现
这辆电动车事发前还存在
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
2019年2月1日5时21分
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6公里/小时,
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
沿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
适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
(经鉴定,事发时车速约介于43-46公里/小时,
该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
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绿灯直行
进入霍山路路口时两车相碰
洪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
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且闯红灯
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而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最后事故判决认定
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朱某某无责
这两起交通事故的判罚
得到了广大司机的支持与点赞
当事人违规在先
理应为事故付出必须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人不再心存侥幸
法律不是保护弱者的
法律是维护公平公正的
希望借此能够
教育改变部分骑车人和行人存在的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
的错误观念
也希望这样的判罚能够推广
不能让马路杀手电瓶车继续为所欲为
要让他们有所敬畏
谁错就是谁错!
不能和稀泥式判罚让机动车驾驶员蒙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