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25亿重要资金未按规定披露收处罚事先告知书,历史风险基本出清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潮能源,股票代码:600777)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称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此前新潮能源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2年4月2日公告称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明,新潮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新潮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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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1,于2017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并在2018年12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7年6月27日-2021年3月3日(含当天)期间买入新潮能源,并在2021年3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值得关注的是,自2018年以来,新潮能源涉诉案件多达10余起,均为前管理层任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因违规对外担保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两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告知书反映了监管部门对信披违规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度,也标志着新潮能源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结束,因上述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合规风险也基本出清。

新潮能源(600777)2022年10月24日获融资买入3865.03万元,占当日买入金额的26.36%,当前融资余额5.50亿元,占流通市值的3.4%,低于历史50%分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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