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处罚法》五: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合法地用来创收
副标题:不探讨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就永远在制造问题
从轻减轻处罚,没有给出适用指引,可以合法地用来创收。
收益有两种,一是增加收入,二是减少损失。利用从轻减轻处罚,可以极大的减少损失,实现创收。
例如A企业,已经违法,应当处以150亿元的罚款。怎样实现减少损失、实现创收?
很简单,A企业找个关联公司B,举报B公司违法(如果没有,可以轻松制造一个违法行为),一查一个准。该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当然是个大案了。所以A公司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有底线,30%的幅度内从轻处罚,那么可以少罚45亿元;即使补偿赔偿B公司100万元,依然可以减少损失44.9亿元。这不就是利用从轻减轻处罚进行创收吗?
如果A公司不是违法者,举报投诉B公司,B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罚款500万元,国家进行奖励,可以奖励多少?按罚款额10%计算,不过是50万元。同一个举报投诉行为,为什么受奖励的数额有这么大的差别呢?这是执法者的过失吗?当然不是,这是立法的问题。
立法存在问题,你们为什么不去质疑立法,而对执法者口诛笔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