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观察 | 解读欧盟《〈外国补贴扭曲市场条例法案〉临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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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观察  

日前,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针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法案》达成了临时协议。该法案为影响欧盟市场的第三国补贴创建了新的补贴监管制度,将增加在欧盟经营或投资的外国公司的监管风险和负担。

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卓纬国际贸易与合规部主管合伙人蒲凌尘律师指出,《外国补贴扭曲市场条例》正式颁布生效后,中国企业不仅在第三国的投资、经贸活动可能受到欧盟的反补贴调查(贸易救济调查方式),在欧盟境内的投资、收购与并购、投标、采购等一系列的商业活动也会受到限定甚至处罚(跨境补贴调查)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卓纬律师事务所蒲凌尘和王路路关于《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法案》的解读文章,供关注欧盟反补贴的读者参考。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在财政资助的表现形式及财政资助是否授予利益方面,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制了新规则。

2、欧盟成员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联盟可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外国补贴及其扭曲内部市场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可根据收到的信息决定发起初始调查或要求相关企业提交关于外国财政资助的通知。

3、欧盟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已经将涉案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所生产的产品认定为受到中国政府的补贴。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蒲凌尘 王路路

卓纬律师事务所

欧盟的《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法案》在国际上,尤其是在中国,引发产业界的极大关注。

2022年6月30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针对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的《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法案》达成了临时协议,并于7月11日公布了该临时协议。与此前欧委会提出的法案相比,2022年7月11日公布的《〈外国补贴条例法案〉临时协议》做出了诸多重要修改,对我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经贸、投资、收购与并购、投标等商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01、欧盟旨在推动WTO补贴规则改革

《〈外国补贴条例法案〉临时协议》表明,欧盟希望以此推动WTO的补贴规则改革。例如,前言第43段新增规定,“本条例应当加强欧盟为提升应对扭曲补贴的多边规则所做出的努力”。

(一) 构成补贴要件

《〈外国补贴条例法案〉临时协议》基本维持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构成补贴的要件。前言第8段新增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外国补贴:

·存在财政资助;

·该财政资助是由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的;

·该财政资助授予了一项利益;

·该财政资助限于一家或多家企业或行业。

(二)出口信贷

欧盟改革WTO补贴规则的主张写入了法案。第4.1条(ba)项,将不符合OECD《关于官方出口信贷安排》的出口支持措施增加为最有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补贴。

(三) 规制国有企业补贴

在财政资助的表现形式及财政资助是否授予利益方面,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制了新规则。前言第9段新增规定,财政资助包括授予企业特许或专属(special or exclusive)权而不要求该企业按照正常市场条件支付足够酬金等方式;前言第10段新增规定,如果一项财政资助不能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获得,就可以被认为授予了企业一项利益;前言第11b段指出,为企业的非经济活动提供的专项财政资助不构成外国补贴,但是,如果该补贴被用来交叉补贴(cross-subsidies)该企业的经济活动,就构成本条例中的外国补贴。

(四) 加严对外国补贴或外国财政资助的规制

将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限额从原法案规定的500万欧元以上调整到400万欧元以上,进一步加严;第18.3条b项改为“投资并购所涉所有企业在通知前三年收到的来自第三国的累计财政资助额超过5000万欧元”,进一步降低了“应通知的投资并购”(notifiable concentration)的门槛;前言第11a段新增规定,受益人获得接受外国补贴的权利之时应被认为是外国补贴被授予的时间,实际的支付不是本条例中的补贴的必要条件。

(五)强化了公共采购程序中的经营者对外国财政资助的通知或声明义务

第28.1条要求所有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程序的经营者以通知(notification)或声明(declaration)的方式,向缔约机构或缔约实体提供经济经营者在前3财年内接受的外国财政资助信息。如果经济经营者的参与请求或投标中最终不包含通知或声明,那么该经济经营者的请求或投标应被认定为“不合规”(irregular)并被拒绝。(第28.1b条)

根据第28.1a条,缔约机构或缔约实体在收到经济经营者提交的通知或声明时,应立即(without delay)转交欧盟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欧盟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原法案为60天内)进行初始调查(preliminary review),应在收到完整通知之日起的110个工作日内(原法案为收到通知后200天内)以决定的形式终止深入调查(in-depth review)。

(六)新增了关于外国补贴及其扭曲内部市场信息的举报制度

欧盟成员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联盟可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外国补贴及其扭曲内部市场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可根据收到的信息决定发起初始调查或要求相关企业提交关于外国财政资助的通知(第33a条)。

(七)扩大了欧盟委员会应对外国补贴扭曲影响的工具箱

新增第6.3(i)项,将“要求相关企业调整治理结构”纳入欧盟委员会可采取的纠正措施或相关企业承诺范围;第11.6条规定欧盟委员会可以采访任何同意受访的自然人或法人,以收集与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第35a条增加了反规避规定,当欧盟委员会怀疑一个企业规避了投资并购或公共采购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时,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任何必要信息以判断该企业是否进行了规避实践,并且可以发起调查程序。

02、《〈外国补贴条例法案〉临时协议》重要修改对我国及我国企业的影响

《〈外国补贴条例法案〉临时政治协议》一旦被通过,除进一步加严我国企业对欧盟的投资等经济活动外,将产生以下影响:

·以欧盟创建的“新型补贴规则架构”改革WTO补贴规则,推动补贴和反补贴的措施范围延伸

·以欧盟创建的“新型补贴规则架构”为改革WTO补贴规则做铺垫,将传统意义上的补贴和反补贴的措施范围延伸

·加严对企业在欧盟境内的投资、收购与并购、投标等商业活动的管控

03、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外国补贴条例法案〉临时协议》的新挑战

很显然《〈外国补贴条例法案〉临时协议》将会对中国企业带来极大的挑战。从规则的本身讲,WTO现行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核心条款将受到欧盟所创建的新型补贴规则的影响。欧盟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已经将涉案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所生产的产品认定为受到中国政府的补贴。

如果《外国补贴扭曲市场条例》正式颁布生效后,中国企业不仅在第三国的投资、经贸活动可能受到欧盟的反补贴调查(贸易救济调查方式),在欧盟境内的投资、收购与并购、投标、采购等一系列的商业活动也会受到限定甚至处罚(跨境补贴调查)。

欧盟在规则的创建方面非常成熟,立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易于被其他国家所接受。欧盟、美国、日本都曾针对补贴和国有企业问题发表过七次声明,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或行之有效的方案,欧盟在此先行一步。与美国不同,欧盟主张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强调以规则为主导,这个挑战远比美国的“单边制裁”要严厉得多。

中国企业应重视欧盟在贸易政策和规则上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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