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周案庭审资料有助澳门法院审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十日至十二日一连三日公开开庭审理太阳城集团董事周焯华涉嫌在内地开设赌场犯罪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宁宁等三十四人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时秀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钟海燕犯开设赌场罪等三起案件。该三起案件均为以周焯华(另案处理)为首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系列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张宁宁等三十五名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由于该案的案情事实的「源头」在澳门,另案处理的首犯周焯华现也被澳门司法机关收押,但周焯华也正受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缉,同时也被澳门特区检察院起诉,澳门初级法院也已排期审理,因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及宣判结果,可供澳门特区初级法院审理时印证参考。
诚然,由于实行「一国两制」,澳门与内地当虽然都是实行大陆法系(内地并未正式承认,称为社会主义法系),但两地法律不同,无论是刑法或是刑事诉讼法都有具体的差距甚至是法律冲突。比如博彩,在内地是犯罪,澳门却是合法的。当然,也有更多的共通之处,如网络博彩、洗黑钱等,在澳门也是属于犯罪行为,符合「双重归罪原则」。因此,该均以周焯华为首犯的三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案情资料,对澳门特区法院开庭审理周焯华所涉的各种涉嫌罪名案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到目前为止,澳门特区尚未与内地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因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难以直接送达澳门特区初级法院。但仍可透过其他的正当合法途径,进行沟通。比如,两地警方早已建立并行之有效的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机制等。内地公安机关可将其在侦破该案件中,获取的案情资料,尤其是案中各被告与澳门相关的涉嫌犯罪资讯,送交澳门警方,再由澳门警方透过适合的方式,送呈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其实,相信澳门警方可能也已透过适当的方式,将周焯华及其团伙在澳门的犯罪资料送交温州公安机关,裨能让温州各权责机构在处理该案时,掌握有更充足的证据。
该案是一宗惊动中央的大案。据内地有关报导指称,国家领导人为此案先后作了六次批示,并由公安部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涉及面极广,以周焯华为首的犯罪集团共发展股东级代理四百多人(其中中国籍二百八十三人)、赌博代理六万多人(中国籍三万八千三百零七人),内地赌客会员六万多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据公诉机关指控,二零零七年以来,澳门太阳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周焯华在澳门等地赌场承包赌厅,幷于二零一五年开始在菲律宾等地先后开设「SCM联盟E城」「UE环球E城」等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周焯华通过发展股东级代理及赌博代理,以提供高额佣金利诱各级代理组织中国境内公民参与跨境赌博,幷向中国境内公民推广网络赌博平台;在中国境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为赌客用资产换取赌博筹码提供服务,协助客户进行跨境资金兑付,追索赌债;利用境内地下钱庄等第三方为赌客提供赌资支付结算;通过中国境内技术公司提供赌客管理、资金结算、车辆服务等技术支持;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等,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太阳城赌厅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逐步形成以周焯华为首,以被告人张宁宁、张时秀、钟泽新、赖文涛、庞克训等多人为骨干,被告人彭浩、麦国雄等多人为成员,人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公诉机关还另指控,被告人张宁宁在周焯华指使下,为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内地媒体报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被告周焯华「另案处理」。一方面,内地司法机关将周焯华认定为该案的首犯,而且许多犯罪事实发生在内地,受害者主要也是在内地,因而内地司法机关享有属人和属地的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周焯华同样也触犯了澳门特区的法律,澳门特区同样也拥有对他的属人和属地司法管辖权,而且他现时被拘押在澳门,澳门特区司法机关有权优先审理。而由于澳门特区尚未与内地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因而也不可能将其移交给内地的司法机关。不过,其在澳门服完刑之后,可能澳门特区已经与内地签署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届时就可以将其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处理了。
这并不违反基本法规定的「一案不二审原则」。因为周焯华团伙所涉及的案情事实,有的在内地是属于犯罪,但在澳门特区却不是属于犯罪,因而就不存在「一案二审」的问题。而与此同时,周焯华团伙的许多案情事实,在两地都是属于犯罪行为,符合「双重归罪原则」,可以移交。
当然,周焯华团伙在内地还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增订的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罪,可能会遇到某些技术障碍。如是严格执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可能会有「适法」的问题。因为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罪是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增修的,并在去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而周焯华案的犯罪事实,却基本上是在此之前形成的。
但即使如此,第三零三条「赌博罪」原有的其他条款,如「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是完全可以适用于周焯华团伙身上的,足够让周焯华及其马仔们「受靶」了。其实,早在周焯华团伙于二零零七年开始组织内地居民出境赌博之前,二零零五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以赌博罪处罚。该解释第三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以「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罪」来治罪周焯华团伙,并不抵触「法不溯及既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