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岛的彩虹之路
01
昨天,台湾当局通过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规定岛内年满18岁的同性伴侣可成立同性婚姻关系,专法自5月24日起实施。法案后续将送立法机构审议。
该“同性婚姻专法”草案名称定为“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是岛内首部以“释宪案”为名的法案,以避免挺同与反同争议。
法案重点包括,让同性婚姻有合法财产继承、医疗权,能收养血缘子女,也必须遵守单一配偶的相关权利义务。
草案第二条规定,同性婚姻关系的定义为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
草案规定,同性婚姻准用“民法总则编、债编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规”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及配偶或夫妻关系所生的规定;但在收养部分,仅能收养同性婚姻中他方的亲生子女。
根据台湾媒体《联合报》报道,2017年5月24日,台湾地区“大法官”的“释字第748号解释”称,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永久结合关系,有违“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与第7条平等权规范,要求行政与立法机关需在两年内修正或制定相关法律。若逾期未完成,同性伴侣就可以依现行“民法”规定登记结婚。
02
台湾历史上于几百年前的闽南人,男风盛行,两个男子拜堂成亲的风俗时有所闻,那时人们称这种关系为“契兄弟”。
在台湾日据时期,台湾本地就存有两女结婚的纪录。据《台湾日日新报》,1912年时有位女性,从小不爱男生,想要跟女生一起生活。她的父母皆殁,兄长便帮她找了一位女性在一起,明媒正娶地把她娶进门。
据口述历史,大谷部落排湾族曾将男生跟男生同住一起,称为 qaliqali;女生跟女生很亲密的,称为 langilangi。他们彼此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一起生活,而为部落中人所接受。
03
台湾同婚推手祁家威
1958 年,曾有一对女同志伴侣投书至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请求办理公证结婚,然而却遭到明确地答复女女之间不得结婚,因为民事法规,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因此同性间不能公证结婚。
1986 年,祁家威向立法机构提出请求同性间结婚权的请愿案失败,他又向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请求能与同志伴侣公证结婚,也遭到法院公证处的拒绝;祁家威说,立法机构以“同性恋者为少数之变态,纯为满足情欲者,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理由拒绝。
1994年,祁家威再度以「同性恋义工」的身份向“内政部”陈情,要求让同志伴侣也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内政部”行函法务部门后仍然得到“结婚当事人必须是一男一女,同性伴侣不得进行登记”的答案。
2000年,祁家威又再度要求法院公证结婚,被拒绝后向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诉讼”也遭驳回,接着又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公证结婚遭拒绝,声请提出异议又遭驳回,随后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也被驳回。
2001年,前台湾当局陈水扁成立“陈水扁办公室人权咨询委员会”,尤美女是咨询委员之一,法务部门(时任负责人为陈定南)拟定《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条是:为保障同性恋者人权,明定台湾当局应尊重其权益,同性恋者得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这是台湾地区史上第一次将同性婚姻与子女收养为基本人权置入法条的法案,然而在2003年遭到行政部门官员的反对,无法把法案送入立法部门。
2006年,民意代表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获得38位民意代表赞成联署。然而在同月20日,由于赖士葆、王世勋等23名民意代表反对联署,因此草案无法通过一读会议程序,必须退回“程序委员会”审议。在同年的10月,“程序委员会”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决定不将其排入议事程序,同性婚姻的进程从此又进入沉寂期。
2011年,曾在2005年订婚,并且在2006年举行公开仪式举行结婚典礼的陈敬学与高治玮为了争取平等结婚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于2011年8月向台北市中山区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时遭到拒绝,他们不愿意放弃而提起诉愿,却仍然维持原处分。
2012年,民意代表为声援此对伴侣,提出民事法规修正草案,并排订公听会(此次也是第一次立法机构将同志议题纳入正式文书),然而遭到时任法务部门负责人罗莹雪反对,并且社会氛围无法支撑,最后仍不了了之。在司法端,法院决定将陈高之案声请大法官会议释宪,结果有不认识的网友在他们的个人脸书做出死亡威胁,陈敬学与高治玮两人在“释宪”的策略与人身安全考虑下,最终在2013年1月撤销告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