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外国人超国民待遇及外国人代报案的实质
认为外国人在中国享超国民待遇。
以日本人丢自行车报警,警察搜找一天找到,还有外国人代报案的说法来证明外国人在华有特殊权力和待遇。
警察给日本人找车是他的职责。难道应如美警那样不管不问?
很明显,日本在中国无特权,日本人在中国不享不受中国法律制裁的治外法权。
警察肯定不怕日本人。
找到车是因舆论爆发后小偷恐惧,把车丢到路边被人发现后报警。中国无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外国人报案优先处理,只要是外国人必须优先办案。
基层个别警察的行为不能代表国家态度,把个别人的行为上升为中国国家行为,这是偷换概念。
所谓外国人得到优待,让外国人代报案的说法根本无任何操作性,更是抹黑中国的手法。
外国人报案,谎称自己是被害人,代被害人报案,属于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其必须承受被处理惩罚的代价。你得付出多大的代价才能让外国人为你违法?这成本高到根本无可能性。
且,任何案件,没有任何办案机关能打包票破案率100%,所谓给外国人找车查物,完全可能查不到,查到查不到各50%的可能。如果外国人的事都查不到(这是很多的),再花代价请外国人报案如傻弱。根本无可操作性,这应是蓝轮对中国的抹黑污蔑。
当然,中国基层治理确实是有问题的。
中国警察甚基层公务员办事的标准越来越多的以是否对自已有利为准。
无论什么事,先看是否对自已有利,有利可图的就办,无利甚对自已利益有害的就不办或推拖。
如出警快慢问题。
现在,只要报案是刑案,警方出警都在半小时后,有的甚1小时后,估已没事才到。
为何?为自保。
本地曾发生两帮枪战,报警后1个多小时等已没事后警方才到。
因为警力不足,少量警察到场不但无力制止,自已也可能被伤及。
按说,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这只适用于普通人,军警和公务员不是普通人,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他们对国家和社会是有责任的,是必须有担当的。
对关系国家社会和人民安危的军警和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来说,如果他们也利字当先,没有担当,对国对民是非常有害的,更是危险的。
但这问题是国家行政治理的问题。是应加强监督及强化有功重奖,有过必惩的内部考核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