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和统治的“合法性”,在不同的文明体系中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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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在不同的文明体系中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在最初以治水,后来以抵御北方游牧部落侵扰而逐步建立起的华夏文明的政治体中,有效治理是“合法性”的来源:从最早的禹治水成功获得舜的“禅让”,从而启建立夏王朝中就可以看得出来。随后的统治者,其对政治体的治理必须保证国泰民安,抵御外敌,组织救灾等等,做得好,就有“合法性”,如果长期做不好,其“合法性”就受到削弱,直至改朝换代。新的统治者也必须以治理的有效性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而在盎撒海盗叙事中,“选票”成为“合法性”的来源:海盗首领在倾巢出动的掠夺战前投票选举出“大统领”,由其负责指挥掠夺战,并在胜利后分配掠夺的战利品。十一世纪诺曼底人侵占不列颠后,大统领转化成英吉利国王,首领转化成封地贵族。为了限制国王在战争指挥权和战利品分配权之外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利,贵族会议最后用《大宪章》来制约国王,凡重大决策,比如开战、增加税收等,必须经贵族会议投票通过,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这套“合法性”衍变至今,就形成了当代西方票决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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