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乡里制度

中国古代的公共治理体系并不是仅达郡县一级,在县级以下的基层管理组织很早就形成了。

在周朝,由于有乡野之别,即城市与乡野的区别,形成了闾、里、邑、族这样的基本居民编制单位,其中闾用以编制城市居民(国人),里用以编制乡野之人(野人),而郊区的甸人则以邑为编制范围,在闾、里之上的编制单位为族。姓是族的标识,与血缘和地缘有紧密联系。

在中国原住民群体发育出来的定居农业,血源性的宗族与地缘性的乡里是密不可分的,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特性。

中国自秦开始实行郡县制,在县之下,还分置里、亭、乡的制度,“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汉书》中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循禁盗贼……皆秦制也。”这里说得很清楚,里、亭、乡一级依然执行收税、诉讼、治安等公共管理职能,并没有实行完全的自治。

当年刘邦当亭长的时候,还负责押解犯人到骊山修秦始皇墓,押解途中,人跑了不少,刘邦索性把他们全放了,自己也跑到芒砀山避难。这是中国乡里制度作为公共治理体系组成部分的典型例证,以后历朝历代的乡里制度虽然有一些调整,但大同小异,没有根本的改变。

有些历史学者从阶级斗争的视角去评估中国的乡里制度,得出这种制度设计是便于阶级统治这一结论。明显忽略乡里制度的公共管理的职能。这么说并不是将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理想化,而是说应该将一个制度放到特定的生存模式中加以考察,以其是否有利于生存模式的延续作为评判标准。以现代人的政治立场出发,很容易陷入意识形态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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