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几点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堕胎权

简单谈几个重点:

1 .终于推翻1973年恶名昭彰的Roe v. Wade案,在该案中当年的联邦最高法院透过“荒谬性扩大解释隐私权(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的方式,强行解释堕胎权是隐私权的一种,所以女性堕胎受到联邦宪法保障,属于宪法权利。

但这样的强行解释当年判决的不同意见书就有其他法官指出根本是在胡扯。

如今202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终于直视这个存在根本法学逻辑瑕疵的判决,指出:

a. 当年的判决显然是超译美国宪法,把明明宪法没有载明的权利硬生生塞进一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隐私权里面。

b. 最新判决也指出当年美国立宪的时代背景,在17~19世纪的common law体系架构下,堕胎始终是犯罪行为(criminal behavior),因此不可能在立宪当时,宪法的创立者“有意纳堕胎为宪法权利”,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不可能。从这一点,当今法官回推1973年的判决为何是超译宪法。而美国宪法架构并没有赋予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超译宪法的权限,更枉论创造宪法上本不存在权利的权力(我认为用英文可以更精确地描述:the power to create non-existing constitutional rights)。

c. 但是,承认1973年Roe案认事用法错误,并不代表2022年的法官要将堕胎回归到18世纪的common law转为犯罪行为。而是回归到美国的联邦架构,认为既然联邦宪法不存在“宪法保障堕胎权利”,就代表这个权利应该属于州的权力。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联邦宪法未明文属于联邦的,都属于州。

因此女性堕胎合法与否,应该是由各州人民与政府自行立法决定。

2. 这就回到美国建国之初,国父们(又称为联邦党人)的基础理念:州与州之间的竞争架构。

如果某个州的法规、政治环境更适宜居住,则人民会用脚投票。美国联邦宪法是保障人民自由迁徙各州之间的自由。

所以本案两大重点就是一者,终于推翻1973年那个违反法逻辑胡扯的判决;二者,把堕胎合法性问题转回到州管辖,明白回到美国联邦宪法并未涉及此问题的真实。

至于美国国会未来会不会修宪,那又是另外一回事。我认为以美国现在分裂的状况,修宪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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