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有时不能有效的保护好人,惩罚坏人? -- 说说唐山的事情
文/老C
现代社会,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管有罪无罪,不管你是好人坏人。
1、
看完唐山案件的监控视频,相信每个人都会非常愤怒。我看社会新闻和法制新闻时,也经常会有“苍天无眼”的愤怒。
明明是坏人,为什么有时没有被法律严惩?
明明是好人,为什么有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明明是“坏人”先动手先挑衅,为啥警方会定性为“互殴”,为啥“好人”反而会受到更重的惩罚?
我曾经学过一段时间拳击,有一次问曾是拳击国家队运动员的教练,什么样的技能对防身最有用。教练的回答是:“跑得快对防身最有用。”
和别人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不管咋样,都没啥好果子吃。
2、
法律应该站在正义一边。泛泛而言这是对的,但在个案中,法律和正义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以两个人打架,造成一方受伤为例,法律上的伤害罪的定罪依据,基本上是以结果为依据,量刑并不会考虑打架谁先动手。
比如,A和B之间发生斗殴,B是先动手打人的,但最终结果是A把B打成轻伤二级以上,A本身没有受伤。在法律上两人打架大概率会被认为是互殴,而A很可能会被故意伤害罪判刑,B先动手并不能减轻A的刑事责任。A肯定会觉得很冤枉,明明是B先挑衅动手的,为什么被判刑的是我。
为什么法律上定伤害罪,主要按伤情鉴定结果来判定,而不会考虑谁先挑衅谁先动手呢?这个也是有合理原因的。
第一:伤情事后很容易鉴定,也有明确的标准。但谁先动手的行为,在事后是很难判断的。如果没有完整的监控视频或者非常可信的证人,警方在事后很难根据留存的证据,来判定谁先动手。
第二,如果说以先动手为标准,那么如何界定“动手”?用拳头打算动手?那打耳光算不算?推搡算不算?指着鼻子算不算动手?污言秽语侮辱人算不算动手?
我有一个朋友,差点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当时夫妻两人,在小区附近散步。有一个二流子流氓,对妻子污言秽语,各种挑衅。这种事儿,男人谁能忍。丈夫气不过揍了二流子一顿。从动手的角度,绝对是丈夫先动手。这种怎么算,算是这个丈夫全责吗?
如果骂人也算“挑事儿”,什么程度的骂人才算?
法律需要严谨清晰的界定。伤害罪中的伤情鉴定虽然也有一些瑕疵,但基本上还是清晰的。但“先动手”、“先挑衅”这件事确实不好界定。
第三、如果以谁先挑衅作为定罪的依据。这会给真正的犯罪分子很大的窟窿可钻。
比如真正的犯罪分子可能用言语挑衅,刺激受害人先动手,并留下受害人先动手的证据,随后将受害人打伤,甚至打死。如果“先动手”就要负主要责任,犯罪分子以此来逃脱罪责。
所以法律上,基本上并不会太管谁先动手先挑衅,打架一般都认定成互殴,而是以最终的伤害结果来定。谁受伤重,谁就是受害者,被法律所支持。
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基本上是看结果。除了极少数正当防卫情形外,不管啥原因只要打成轻伤二级以上就是刑事犯罪。
如果故意伤害罪主要不看结果,也要看是谁“先动手挑衅”,那么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把人打成重伤就不被惩罚。这种情况下,社会会更安全吗?
我不怎么认为。如果故意伤害罪要考虑谁“先动手”。犯罪分子要害一个人,就可以处心积虑设圈套,让被害者看上去反而像是先动手,以此逃脱罪名。
当然,在这个情况下可能确实会出现法律和正义不完全一致的个案,但伤害罪以结果为主要判定依据,我认为还是目前最合理和最可行的方案。
此外,法律上的伤情鉴定是有明确标准的。有时候看上去一点事没有,但医院拍片,人肋骨断了两根,就是轻伤二级可以刑事起诉。
有时候满脸是血,反而都是皮肉伤,只能鉴定成轻微伤,不能算是刑事犯罪。
3、
更深入讲一点就是关于正当防卫定性的争议。中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以至于社会上流传,不要见义勇为,多管闲事,最好的防卫就是跑路。正当防卫的确认在法律上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再举个例子,比如,在餐馆这样的场景,两个人打架,A先动手,并把B打倒在地,B倒在地上,随手抓起旁边的一根烤肉的铁签,把A捅死了。
这个在法律上,有可能无法被定义成正当防卫。B有可能被以过失杀人罪论处。B感到很冤枉,我明明是被打的对象,为什么我的反击不能被定义成正当防卫呢?在媒体上,我们经常能看到,在常理上被认为是正当防卫的事件,法律上却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律对正当防卫定义非常严格也是有原因的。如果类似案例都被定为正当防卫,假设某一个犯罪分子想谋杀另外一个人同时逃脱罪责。他也可以去造一个类似的局。比如他去挑衅受害者,然后装怂装被受害者打,然后再拿起一个他之前可能安排好的刀之类的工具,一下把受害者杀掉。把这个事件看上去做成一个正当防卫。
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实际中的可执行性的。在个案中法律与正义出现不一致是难以避免的。真正严重的情况是,法律出现了一个漏洞,这个漏洞可以被犯罪分子发现并可以反复利用,从而逃脱惩罚。
法律把正当防卫定义的非常严格,一方面避免漏洞。另一方面,也是在发生争执时,或者受到侵害时,鼓励回避(跑路)而不是武力还击。坦率的说这也并没什么错误。
4、
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律和正义也经常会出现不一致。这种个案上的不一致,很容易让人民对体制,对法律失去信心。
统治阶级用了一些很有意思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比如在中国的古代很多法律问题的判定,包括定罪和处罚,都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一些所谓的乡规民约来约束了。村子里的德高望重的老人,选出几个,让他们来争执对犯罪进行处罚,国家机器并不会介入大多数法律案件的审理。这样,政府就可以把很多案件审理的责任推卸出去。
很有趣的是,海洋法系英美采取的陪审团制度,也有异曲同工的妙处。陪审团(Jury)这个英文词翻译其实翻译得并不准确。因为在英美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团起的作用,并不是“陪”。相反,案犯是否能定罪,陪审团其实起了最关键的作用。
陪审团是由近似随机选出来的一些,没有犯罪记录身家清白的普通公民组成的。既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是法官。而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设法做的事情其实是说服这些由普通人构成的陪审团。
英美法系中律师的作用为什么如此之大,远远超过大陆法系国家,就是因为:英美法系的审判中,需要靠律师的雄辩滔滔,去说服陪审团中的普通人。所以他们需要有极强的辩论能力感染力,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的判罚与社会大众心目中的正义并不一致,那也无所谓,是人民自己作出的判决,判决不公也是陪审团这些人定出来的,和法律,和体制,和法官都没有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英美的这套制度下,即使出现个案的不公,也不会影响任何公民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信心,这个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巧妙的制度设计。
但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这样的制度设计真的好吗?什么样的人能请得起最好的律师?
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越高,有利的并不是普通人。自由裁量权越高,最有利的其实反而是有钱有势,也更有影响力的人。
法律定的越僵化越死板,才是对普通人最有利的。
5、
我之前那个打了二流子小流氓的朋友,最后差点进了监狱。
二流子在医院开了一个二根肋骨骨折的伤情鉴定,然后报警。我的那个朋友就被刑事拘留了。
最后,被讹了一笔不小的钱,拿到了谅解书,得以脱身。
事后,警察和我的朋友说:“我知道你是好人。有家有口,有房有车有正经工作。对方是个派出所挂了号的二流子。但没办法,监控拍到了你打人,对方也有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虽然你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但要是还是这个鉴定结果怎么办?”
法律只在乎“有罪”,还是“无罪”,不会管“好人”还是“坏人”。
法律如果在乎“好人”,“坏人”,也许社会会有更多的问题。
另外,啥叫“好人”,好人的准确定义是什么?
2015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强奸案。2016年3月,陪审团认定Brock Turner袭击、意图强奸等三项罪名成立。但,犯人Brock Turner只被判了六个月徒刑,还是缓刑。监狱里呆了三个月就出来了。(陪审团认定有罪无罪,具体刑期还是法官定)
法官轻判的理由是,犯人是个“好人”。家境富裕,斯坦福的名校就读,还是校游泳队的明星。法官说:“严厉惩罚会对Brock Turner的人生造成‘严重影响’”。是“好人”,所以就应该轻判吗?
过去,中国有一个说法叫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大概就是有权有势的人,有功劳的人,才能卓著的人,品德“高尚”的人,犯了罪也要“议”一下,从轻处理。
现代社会,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管有罪无罪,不管你是好人坏人。
6、
唐山这次舆情处理还算及格。
这个事情舆论影响极大,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但法律上,还是有些潜在问题。从视频看,女性受害者被打得很惨,满脸是血。
但之前我也提了,有时候满脸是血,也只是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擦伤,眼部挫伤,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牙齿脱落,这些都是轻微伤。
没错,打落牙齿,打断鼻梁,这些都是轻微伤。
假设最后伤情鉴定是轻微伤,也没查出涉黑社会的证据,有可能单独靠故意伤害罪真的无法定刑事责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一定是舆论大哗。(现在看应该能找到涉黑证据)
所以,这次警方通告,直接就用了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最高可以判五年,情节恶劣可以十年。
寻衅滋事罪因为定罪模糊,适用范围广,法律界一直颇有微词。认为是“口袋罪”。但是,这种情况,没有这个罪,真的不好办。
这次事件,网络广泛传播,社会影响极差,肯定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定个寻衅滋事罪一点不冤枉。绝对是活该。就算故意伤害罪无法判定,寻衅滋事罪名,判个五年,完全符合法律。
这个口袋罪,有时候还是有存在必要的。
今天的网络舆情,我认为有正面效果。网络舆情,就好比当年的公审大会,对恶人有极强的威慑力。
有些恶人,对法律很了解,打人也很有分寸。把受害者打的惨不堪言,断鼻掉牙,打得几乎毁容,最后还是个轻微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舆论,就是对这些恶人的震慑。这些恶人能钻法律的空子,总没有能力控制网络舆论吧,就算故意伤害罪拿不住恶人,舆论爆发,靠寻衅滋事罪就可以拿下。
所以,这件事我觉得,舆论爆一爆挺好的。有时,舆论是法律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