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有必要修订「娱乐场信贷」法律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细则性审议《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业务制度》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发表首轮意见,下星期政府及立法会双方法律顾问团将开会,希望政府稍后能提交较完善的工作文本。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表示,一旦法案通过,中介人将禁止收取存款,会与现行《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不配匹,委员会希望《信贷法》能尽早修改,以作协调。

  这是因为,《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业务制度》第六十条提及,政府将适时修改《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而《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规定,博彩中介人均可以进行信贷行为。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认为,该法律有修改的必要,因为有必要配合《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业务制度》,否则两法案行文会不一样。因而二常会关注有关法律能否在今个会期内进行修改,以让博彩中介及合作人在禁止收取存款的规定上表述一致。至于未来修法后博彩中介借贷的行为会否保留?陈泽武认为,博彩中介存款的行为是一定会被取消,但能否进行信贷行为就要看政府决定。

  看来,二常会委员提出这个问题,提得很及时,应当赶在本会期之前完成修订《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而且还应进一步「一揽子」完成博彩法律体系的改革,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现行赌约到期之前,全面彻底地解决与博彩法律体系有关的所有问题,才能真正做好对博彩业的全面监管工作,否则就是半截子的改革,半途而废。

  本来,澳门在产生博彩业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赌场借贷的问题。所谓「大耳窿」就是小额的赌场借贷,但主要是以本地或香港的赌客为借贷对象。虽然并不合法,但只要不发生绑架、禁锢,以至是殴打死亡等之类的刑事案件,前澳葡政府都「阔佬懒理」。

  但史蒂芬•永利领衔的永利团队在投得澳门赌牌之后,却以澳门未有为「赌场借贷合法化」立法为由,大跳「草裙舞」,迟迟没有为投放资本兴建其旗舰「永利渡假村酒店」,「迫使」澳门特区和立法会为《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立法,这才使得赌场借贷完全合法化,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也正因为如此,促使了赌场中介人业务的迅猛发展。而中介人的借贷作业,也因为适逢开放内地居民到澳门进行「个人游」,将借贷对象的重点转移为内地居民。由于借贷活动是在澳门进行,这当然是合法的,除了是受到《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的许可及保护之外,还有《澳门民法典》第十三章「赌博及打赌」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一、特别法有所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对于参加竞赛之人亦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如不属上述各情况,则法律容许之赌博及打赌,仅为自然债务之渊源」。根据本条规定,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只有当有特别法对此予以规定时,才能成为法定之债,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没有特别法对此进行规定时,这种债务属于自然债务。而《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就是本条规定所指的特别法之一,该法第一条规定的标的是「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信贷业务」,第四条规定「按照本法律的规定提供信贷,则产生法定债务。」因此,博彩债务应为法定之债,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得澳门的赌博借贷行为有了法定依据。在这一赌博借贷立法出台后,澳门赌债已成为法定债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

  但倘是跨境追讨赌债,就将与「债仔」所在法域发生法律冲突。实际上,在中国领域的四个地区,只有澳门是可以合法赌博,内地、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都将赌博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当然,澳门赌牌开放后,适逢内地开放「个人游」,客源主要是以内地居民为主,因而跨境追讨赌债的行为,更多地是在内地发生。

  但偏偏是,内地对赌博行为的打击程度最重。《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就是「博彩罪」,在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更是在第三百零三条增设了「组织中国公民出境/出国赌博罪」条例。因此,在澳门产生的赌博债务,不但是不受内地法律保护,而且在内地追讨这些债务,更是属于触犯法律的刑事犯罪行为,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

  如果说,在过去还是较为宽松,因而才有描述澳门一位女中介人到内地追讨赌债的故事的《妈阁是座城》这部电影,可以在内地公开放映,等于是公然宣扬澳门中介人可以到内地追讨赌债的事态,这与《赌场风云》(内地放映改名为《澳门风云》)只是描述在澳门本身发生的赌场争斗完全不同,因而只是让人感到「把关不严」的话,那么,在中央持续开展打击跨境赌场的部门斗争,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订「组织中国公民出境/出国赌博罪」之后,就必然会对跨境追讨赌债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按照内地相关法律,内地居民在澳门欠下的赌债,也是无效的,无需偿还。实际上,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赌博在内地属于非法的行为,即便是赌债的债权转让也是不予保护的。就相关的司法判例来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徐文与胡贵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就认为,双方当事人所从事的转码行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博彩中介服务的一种,但在内地则系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若承认其合法幷对其提供保护,显然与我国内地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院在对涉案合同及上诉人权利进行评判时,参照该条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这就决定了博彩债务在中国内地被定性为赌博之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致使债权人在中国内地难以追偿。

  因此,二常会委员会的建议,很有建设性,确实是需要修订《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明确禁止跨境尤其是到内地追讨赌债。这也是贺一诚所言的争取中央对澳门博彩业改革的信任,以恢复办理旅行团签注的要件之一的意义所在。无论是特区政府研拟博彩法律草案的机构及人员,还是立法会议员,都应有此明确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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