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法律中没有天赋人权的概念?”
我学完历史一直以为天赋人权天经地义。但是之前宪法日,学校给每人发了一本宪法小册子,我翻了一下发现一句话:“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在中国的法律概念里,人权是天赋的还是法律赋予的?以及为什么会这样?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中国不是接受了启蒙运动思想吗 ?
补充:比如说启蒙运动主要内容大概有:
1.伏尔泰的天赋人权、反对君主专制,提倡君主立宪
2.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4.etc.(好像新中国只有反对君主专制?)
天赋人权?哈哈哈哈。
意大利哲学家阿甘本曾经认真辨析过希腊历史上的“神圣人”概念。所谓的“神圣人”,可以理解为被排除在法律和祭祀系统之外,或者说是一个被社会所放逐的人。当然,我们也可以用一个更容易理解的例子来解释——无国籍人士。
按照世界主流的法律系统,大多数国家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两大类。比如,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中国法律可以管,这叫属人管辖;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中国法律也可以管,这叫属地管辖。
现在假设有两个中国人,主动注销了中国国籍,但又并未申请任何国家的国家,成为了无国籍者。且在公海(海面)上,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请问,他该归哪国法律管呢?
对不起,哪国法律都管不着。你没有国籍,所以国家不能进行属人管辖;你被杀死的地方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所以也不能进行属地管辖。
简单点说,你死了白死。
这时候,天赋人权去哪儿了呢?一个人怎么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都不能有了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在国家这个东西出现之前,所谓的“人权”就是个屁。
在森林里,一只老虎可以随意吃掉另一只羊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而在国家诞生之前,一个人在森林里杀了另一个人,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脱离了“社会”、“国家”这个体系的背景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才是自然之理。
而在国家诞生之后,在不同的时代,对于“人权”的界定也在发生着变化。即便是在“人生而平等”的《独立宣言》发表几十年后,大美利坚已然是北美一霸,但黑奴只是财产,女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人生而平等”又体现在哪里?
再具体一点去说,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被认为是一个天赋人权。可在有的国家,一个有犯罪记录的人是不可以参与国家领导人竞选的,而在另一些国家,有犯罪记录的人可以参加国家领导人精选。那么,如果选举权是天赋人权,到底哪个国家的规定才是对的?
任何一个时代,“人权”的概念其实都在时刻发生变化,并且在每个国家也有不同的理解。在某些国家,同性恋婚姻被认为是必须保障的人权,而在另一些国家,同性恋要被处以死刑。再比如,在关于堕胎自由的争论上,美国各州已经撕逼了上百年。有的人认为处理胎儿是个人拥有的天赋之权,但也有人认为胎儿一旦成型就是生命,纵然是父母也无权剥夺。你跟我讲讲,到底哪个是天赋人权?
所谓的“天赋人权‘’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政治理念,但政治理念要落实到现实中,就必然要形成具体的法律条文。当然,最最最最关键的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在现代政治实践中都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在中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中国人到了美国必然要遵守美国法律,反之亦然。而无国籍者理论上不享有任何现代社会的“人权”保障。(当然,在实践中,如果无国籍者生活在某一国的领土内,其基本的生命安全也还是要被保障的,但除此以外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权利是没有的)
要说“天赋人权”,国家就是那个“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