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8号的建议有结果了,公安部昨天部署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3月2日召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迅速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认识当前拐卖犯罪新形势新特点,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会同社区、街道和村组深入群众家庭,走访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充分发挥民政、卫健、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在福利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走访慰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拐卖犯罪线索。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要第一时间采集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附:我2月8号的推文。

建议我国开展“打拐”的专项治理行动,并使之常态化

原创 湖光秋水 行走的记忆 2022-02-0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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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进行了一次“严打”,其中有一个案子叫”徐州三宋“,即在徐州有一个高干家庭住在一个小楼里,他们家有兄弟三人,宋某东,宋某南,宋某明,三人因多次将女子掠回家进行强奸,被判死刑。考虑到他们家的老两口无人照顾,给老二宋某南判了个无期。特别巧的是这哥仨是我在北京太平路24号院工程兵第四研究所居住时的邻居。我们都住9号楼一单元,他们家是一层,我们家是三层,当时我们两家的兄弟们经常在一起玩。我们哥四个还经常去他们家里玩,他父亲由于身体不好,提前退休了,母亲在一个报社工作,能说会道。他们的奶奶对我们特别好,长得猛一看有点像周总理。当时的他们天真无邪,老实诚恳,根本想不到后来会走向犯罪的道路。从他们家搬到徐州后,我们就断了联系,没想到在”严打“中又相见了。这就是当时著名的”徐州三宋“和”东北二王“齐名。

现在有一个统计,徐州共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4千多起。现在又发生徐州丰县被锁女子生8个孩子事件,始终没有得到官方媒体的报导和官方出面干涉。

昨天初七,各单位已经正常上班,上午就开始给各相关部门打电话。打了一圈电话的结果是,态度非常好,值得肯定,但调查情况仍然一无所知。来回踢皮球,好吧,就当我是个球,希望你们如国足即女足一样神射,把我踢得命中目标。别学男足的臭脚!

对于人贩子,大家都深恶痛绝,即便在监狱里,人贩子也为服刑人所不齿。月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被告人张某、周某等人拐卖儿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舆论一片叫好。

不过,有个现象值得注意: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人们在谴责人贩子的同时,似乎却对买方格外地宽容。

法律也是如此。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下一条,即第241条却规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三年有期徒刑。

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所以,我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我国当前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力度过轻。

而且,寻找、解救被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难度往往极大,常常受到当地宗族等地方势力的强力包庇和阻碍。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当抓捕难度和执法成本过高时,更应当提高惩罚的强度。也就是要通过对拐卖人口行为的严惩,从犯罪动机上吓阻供需两端。

基于以上分析,谨提出如下相关刑法修正建议: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罗列条件同当前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我建议像我国开展“打黑”专项行动那样,开展“打拐”的专项行动,而且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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