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不同来源
法学院在讲解法律体系时,会告诉你有所谓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也会告诉你这两者的区别,但却没人告诉你这两个法系的差别是如何形成的。
为什么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而海洋法系则侧重案例法?如果我们将法律和经济、政治和更广泛的生存条件隔离开来,不管怎么研究,也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所谓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和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请注意大陆法的起源,它是罗马帝国和法兰西帝国陆上霸权的产物,在治理模式上,罗马和法兰西都是实行的中央集权制,地方实施行省制,为了统一治理,他们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统一裁量标准,其意义类似于秦朝的书同文、车同轨一样,这是“法同规”。
而海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请注意,英国海洋法系形成的时间在11世纪,也就是诺曼征服(1066年)发生的年代。当北欧海盗的后裔以武力征服英格兰之后,他们将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据为已有,并以强盗分赃的方式建立了英国的封建领地制度。每一个封建领主都把自己的封地当做掠夺战利品,不容他人(包括国王)染指,为了保持司法独立,他们拒绝由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法律,主张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习惯各行其是。案例法和习惯法给了各个封建领主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按照成文法进行判决,当出现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争议时,通常都是交给上一级法院,而用案例法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可以在当地以陪审团的表决方式解决。
所谓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其实是欧洲海盗扩张模式和陆霸扩张模式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只有放到生存模式的分析框架内,才能找到其内在的演化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