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90年代的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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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sama_xa
转发一些古代对类似案例的法律条款,供大家参考:
《周礼·秋官·朝士》:“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唐律疏仪》:“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宋刑统》:“夜入私宅,许殴死无算。”
《元律》:“诸夤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大明律》:“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大清律例》:“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邻佑人等,因贼犯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携赃逃遁,直前追捕或贼势强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时仓猝殴毙者,杖一百徒三年,馀人杖八十。若贼已弃赃及未得财辄复捕殴致毙,并已被殴跌倒地及就拘获后辄复叠殴又捕人多于贼犯倚众共殴致毙者,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馀人杖一百。其贼犯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勿论。”
作者:汪达尔萨维奇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1665973/answer/1842782441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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