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跳车案件的一些案例分析
首先声明,本人非法学专业背景,也不具有司法系统内的工作经验,以下言论仅代表个人主观看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过失致人死亡,跳车,无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搜到15篇文书:
这15个案子挨个看下来,凡是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司机)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中都有一句“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跳车,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同时还列举了相应证据,如果被害人威胁司机要跳车或打开车门吓唬司机等,同时司机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的。凡是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司机)无罪的,都是检方无法举证证明被害人有明确告知司机要跳车。
接着以“过失致人重伤,跳车,无罪”为关键词检索可搜到5篇文书:
其中两个案子是过失致人死亡的,emmm,检索系统有待升级啊,不过这两个案子也符合我上面说的要件。一个过失致人重伤被定罪的案件因为司机存在重大过错,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作为驾驶员,在下车前应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应当进行卸档、拉手刹、熄火等操作,但其在发动汽车后因疏忽大意没有熄火就直接下车,致车辆前行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1撞至重伤。
另外两篇文书是19年广州出租车司机李青来的案子,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按照正常人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一般规律,其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通过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况”
回到长沙货拉拉这个案子上,根据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尺度来看,货拉拉司机是否有罪的关键在于搬家的货主有没有明确威胁司机自己要跳车,而从之前警方通告来看,我认为是无法证明的,那么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就无法给司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