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嘉代言翻车被多人维权,这种情况下明星用负责吗?
9月8日,有网友爆料李维嘉被骂失德艺人,起因是其代言的一家茶饮公司跑路,导致加盟商受骗。多人赴湖南台维权,现场大喊:“李维嘉,你骗我血汗钱,你良心何在?”
根据已知的信息,网友推测这家茶饮公司就是李维嘉作为品牌大使的茶饮“快乐方程式”,
图源@快乐方程式
“快乐方程式”此前加V认证显示所在地为广东,但友情链接“快乐方程式官网”,却跳转进入了“袁记串串香加盟”的页面。
有记者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被标注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高风险提示:“该企业当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限制高消费高风险提示:该企业因自身失信被限制高消费。
图源九派新闻
通过@快乐方程式 的官博可以发现,李维嘉在去年9月7日成为品牌大使开始,除了线上的海报形象宣传,还参加过线下的品牌活动。
很戏剧的是,“快乐方程式”认为以顶流IP+品牌大使的模式进行营销,“定能为品牌增长赋能。”
而现在,却是跑路翻车一场空。
那么,名人代言一个品牌,如果品牌的负责人跑路,翻车了之后它的代言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早在汪涵代言的爱钱进翻车时,大家就在网上讨论过这个问题
图源@勤奋哥
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种包含宣传服务、肖像权与姓名权使用授权内容在内的综合性合同。在为广告主提供代言服务、授权广告主使用其肖像、姓名时,明星对于代言产品或者服务之外的广告主的经营行为通常难以了解。
因此,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代言人也应当为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及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虚假广告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