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偶像的标准已经低到“不犯罪”就好了?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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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因情感纠葛近期内持续爆料吴亦凡的都美竹,写下“决战书”,要求吴亦凡道歉并退出娱乐圈。

在都美竹接受媒体的采访中,透露了不少令人瞠目结舌的内容,例如她称吴亦凡会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包括自己在内的受害者远超8人,其中包括2名至今未成年的女性。她还表示“做好了走法律程序的准备”。此后吴亦凡方的回应也明确表示“已报案”,其本人否认都美竹的爆料并表示如果爆料属实会“自己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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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都美竹的系列爆料不难发现,这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情感纠葛”,一场戏谑的“网络吃瓜”,而是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

根据都美竹的陈述,她是被以“参加面试”为由带进饭局,后没收手机,遭灌酒后不清醒时被迫发生关系,醒来想离开时还有吴方人员守在门外,这一过程至少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且爆料中还称吴亦凡涉及轮奸、侵害对象中包含未成年人等,这些都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可判处死刑。

反之,如果都美竹的爆料如吴亦凡方所称纯属捏造,是为了获取利益,目前已导致多个品牌与吴亦凡解约,那么她就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都已成为一起刑事案件,需要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并给出最终结论。

但可以预见,即使最终的“法律决战”,也难以终结娱乐圈的“吃瓜大战”,原因正是吴亦凡“偶像”这一特殊的职业身份。

吴亦凡由韩国发展到国内活动的2014年,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娱乐圈的“流量元年”,一批偶像崛起改变着中国传统的娱乐格局,而吴亦凡正是个中翘楚。之前,大多数人“追星”,是看影视剧、听歌听演唱会,娱乐圈从业者按艺能方向被称为“演员”“歌手”,人气旺的成了“明星”,艺术成就高的被尊为“艺术家”,港台地区更务实些则称为“艺人”“艺员”——“靠歌舞演技等技艺吃饭的人”。

吴亦凡本人的微博认证写着“演员”“歌手”字样,但他有一首为大众熟悉的歌,一部为公众称道的影视剧吗?显然没有。豆瓣上,其评分最高的电影是《老炮儿》,但他在其中顶多算“大配”;至于音乐方面,粉丝最称道的是其曾在海外推出专辑,力压欧美顶级歌手制霸itunes榜单“创造纪录”,却被欧美乐迷质疑“刷榜”,反诘“这是谁”,海外媒体为数不多的评论中写到,其声音“苍白”,创作“陈词滥调”,是“算法下的说唱卡拉OK”。

这一次“创纪录”,不过是吴亦凡强大的粉丝力量通过资金“买”出来的,这也是如今“饭圈”的常规操作——唱什么演什么不重要,品质如何无关紧要,只要偶像出品,粉丝就愿意埋单,并且会毫无意义地重复埋单只为了偶像的“数据”——这也显示了以吴亦凡为代表的偶像们,与过去的歌手、演员不同之处——他们职业基础不是作品,而是粉丝。从标榜“歌手”“演员”的吴亦凡没有拿得出手的影视剧和音乐作品,只靠综艺节目就能日进斗金,便可一窥娱乐圈的变化。

粉丝对偶像有句经典说辞——“始于颜值,陷于才华,忠于人品”。这句话清晰地描述出“偶像”这一娱乐圈新兴职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说颜值、才华尚有个性化偏好,那人品则有其公共属性和评价标准——起码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吧?既然核心竞争力来自“人设”,那维持住公众视野内高标准的道德形象就是偶像的职业需求。

何谓偶像?按照通俗的字面意思理解,偶像是人所愿意模仿的对象。吴亦凡以及和他一样的偶像们,粉丝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偶像于他们应该是学习的榜样。如今吴亦凡面对的巨大争议,部分理智的粉丝也喊出“让法律来决定”。然而对于靠“人设”立足的偶像来说,仅仅是“不犯罪”显然不够。法律只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偶像的道德水准还不如粉丝,粉丝学什么?人们对偶像有更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恰恰是其职业使然。作为生产精神产品的娱乐圈,如果仅能做到“不犯罪”,推出的产品又能有多少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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