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懂什么叫「抄袭」吗?专业分析来了!

  如果要说21世纪的互联网上最易引起众怒的话题,抄袭毫无疑问地占据前列。

  这种通过剽窃他人创意与劳动成果,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一经被发现,那势必面临的便是全网的口诛笔伐,同样,也会被钉在业界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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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旦走向极端,马上就会变得不可控制。

  互联网上的盲目鉴抄如今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你会发现,如今想要毁灭一个音乐人,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指控他抄袭,并且不需要任何成本。

  亚里士多德说过:「情绪,往往比知识更容易打动人。

  这群「鉴抄者」大军中鱼龙混杂,没有学过音乐,甚至并不具备音乐素养与常识的人大有人在,越来越多的无扒谱鉴抄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

  这也是今天出这篇文章的目的:为了大家不要盲目「鉴抄」,也不要被轻易带节奏,推出一款全网最全专业的《鉴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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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抄袭?

  想要「科学鉴抄」,第一步先得明确定义,到底怎么样才算抄袭?

  一个传播度最广的误解就是「六小节」/「八小节」规则,即任何重复的旋律长度如果超过6/8个小节才会被认定为抄袭。

  事实上,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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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常见的误解其实来自于美国一个1923年的判例。在这个判例中,法官最后并未判定这六个小节的重复为抄袭,理由是被告并未对原告的作品实质部分进行实质性复制使用,而这个理由是判定抄袭的重要依据。

  在中国的法律实务中,判断抄袭的标准一般会从四个层面来切入,这四个层面分别「接触」「实质性相似」「显著性相似」和「推定抄袭」(也就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其中,最不经常被使用的判断标准是「显著性相似」,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抄袭案例并不显著。

  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抄袭案例都有蔡健雅老师《红色高跟鞋》抄袭The weepies的《Take it from me》来得「坦荡」,如果每个「音乐裁缝」都能做到这个程度上的相似,想必也没有什么争论的必要。

  

  在大多数案例中,抄袭的标准还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接触,指被告确实有接触过作品。一般情况下,传播程度比较广泛的作品自动构成这一条件;当然很多「汉化」大师会自动规避那些极其热门的歌曲,而选择冷门作品。

  这个时候「实质性相似」则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可能会存在争议的判断条件。

  这个原则指的是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相似以至于被判定为抄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由心证」。

  毕竟到底抄没抄,每个被告心底最有数,但自由心证主要来源于英美体系,我国大陆主要运用在证据学上,使法官对证据产生高度盖然性。

  也就是说抄没抄,最终说了算的只有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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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意义重大,所以他们也常常会选择引入从业人士和学者的意见,而法官最终的裁决,不一定每次都会和专家、民众的判断一致。

  比如在《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的时候,法院浩浩荡荡请来了一群专业学者教授参与了讨论。

  这些权威专家们认为《乌苏里船歌》系郭颂创作完成,而非改编,并签名以供法院问询,可最终,二审法庭并未采纳专家组的意见,判定为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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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正面案例,是《当太阳升起的时候》起诉《日出》侵权。

  该案中,《当太阳升起的时候》著作权方太阳神公司起诉可口可乐公司的《日出》,并认为《日出》与太阳神公司在广东版权局登记的公司企业歌曲、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的旋律歌词基本相同。

  尤其是那句「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的爱天长地久」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你的味道让我品不够」无论从旋律上还是词语都容易让人混淆。

  此事委托给了专业机构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根据其所出具的鉴定书认为「就构成歌曲音乐作品表现形式基本要素考察,两首作品不存在使之显著区别的成分,现存的微小差别不足以使其受众感觉两部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即两部作品是基本相同的。」

  法院最后裁定认为:

  「《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与《日出》主体均为两句话,四小节音节。特别是第一句(1、2小节),词曲几乎完全一样。音乐的起音、起句、弱起的节奏、旋律走向、重复的模仿的句式和词曲结合等等情况均相同。第二句(3、4小节),总共八拍中有六拍半相同(注意,这个案件中,主要对比了4个小节),且就音乐形象而言,这仅仅是语句不同所产生的音乐口语化的改变,于音乐主题的风格、走向、性质无根本改变,更不足以使二者区分为两部不同的作品。两作品听觉感觉雷同,无论是初次听还是多次对比听,两者主旋律无明显听觉区别。故而,法院认为,《日出》确实抄袭了《当太阳升起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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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试着使用之前说的两个条件进行分析。

  从接触性上说,《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是在1987年,就作为太阳神公司的广告歌而推广了,作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可口可乐公司是完全可以并且很轻易的接触到这首歌的。

  其次,从实质性相似条件上来说,经过法院对两首歌大量的对比试听:起音、起句、节奏、旋律走向、音乐主题等等,虽然最后的结论很简单「两者主旋律无明显听觉区别」,但是这种无明显听觉差别是建立在前期对两首音乐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础之上,而非单纯的「听起来感觉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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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从音乐的旋律、主题、歌词等多方面多角度全面分析后,认为《日出》构成了对《当太阳升起的时候》的实质性相似,因而认定《日出》抄袭。

  这个案件告诉了我们,即便是只连续雷同四小节,一样可以推定为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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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袭不等于侵权

  在「鉴抄」的过程中,有一点需要提前声明:抄袭和侵权有很大的区别

  对于公共领域作品的引用和对其他歌曲的重采样(或与其他作品使用相同的采样)并不构成抄袭,可以算借鉴。

  这里补充一个「热知识」:古典音乐很多都已经没有版权可言了,年代久远的古典音乐很多都不涉及抄袭问题,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约定下,类似于莫扎特等的许多著名作曲家的作品都属于共有素材,这就谈不上抄袭了

  许多歌手在创作上喜欢借鉴古典音乐,也就是常说的「致敬经典」,同时也是在给自己的音乐锦上添花。

  最出名的要数周杰伦,他的歌曲《琴伤》开头引用柴可夫斯基的《六月船歌》,中间插曲又加入了莫扎特的《土耳其进行曲》,而传唱度最广的《夜曲》也是改编自肖邦的《升c小调夜曲》,还有SHE的《不想长大》也是改编自莫扎特的《第40号命运交响曲》第一章。

  这些改动并不是拙劣的模仿或者照搬,优秀的创作者能把这些歌曲创作的既有原曲的高级格调又有自己的独特风格。

  抄袭和侵权也有区别这一点也涉及到了编曲相关,补充一个可能会让大多数人感到诧异的一点是:在中国,编曲是没有版权的,因为不是独立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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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哪怕把一首大热歌的人声全部去掉,剩下的伴奏重新请乐队演奏并录音的话,并不涉及到侵权。

  随着说唱的发展,买beat的人比较多,所以beat逐渐也拥有了版权,被视为独立作品,但beat的售卖分为买断租用两种,所以beat或者说编曲上的相同并不能判定为侵权,有没有侵权要看使用者和制作者之间的协议

  比如之前的野狼disco事件,beat确实不是由宝石老舅创作的,其伴奏的作者是个芬兰人名叫ihaksi,他在2018年2月将这首伴奏上传到了网络平台。

  宝石老舅在该网站上买下了伴奏的使用权,虽然是租用,但他买下的Unlimited无限制版本的使用权益,和独家版本的使用权益相同,不构成侵权。

  网上有的娱乐营销号曝光这件事的时候,煞有其事的把「作曲:宝石gem」特殊标注出来,以此来坐实老舅抄袭剽窃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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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这首歌并不存在抄袭,老舅在编曲一栏中写的就是ihaksi,很多人连作曲和编曲是什么都没搞清楚,就开始着急血口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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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抄袭和侵权完全是两个独立的事件,本身就应该分开来看。

  版权纠纷并不代表抄袭,是因为侵权其实更像是抢劫或偷盗,物品的原始所有权并没有争议,而抄袭更像是商业间谍,类似于潜入他人公司偷看重要商业机密图纸,并仿造类似的产品。

  现在的娱乐圈也有一个陋习:「先上车后补票」。

  抄袭的歌曲只要不被发现,抄袭者就把歌曲的好成绩占为己有,一被发现侵权就开始联系原作者购买购买改编翻填权,俨然一副「根正苗红」「尊重版权」的三好学生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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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今年的4月2日,刘惜君和王赫野在综艺节目《天赐的声音》演唱了一首《大风吹》在全网刮起了一阵复古Disco风。

  歌曲充满质感的「经典」元素,格外流畅的旋律令听众被反复洗脑,听一次便「立刻上头」。

  然而这首歌的前奏令人直呼熟悉,这个版本的歌曲被更是网友质疑涉及抄袭。

  有网友表示,《大风吹》这首歌前奏音乐跟迈克杰克逊的《billie jean》极其相似,歌词与徐小凤的《风的季节》神似,高潮部分又有张靓颖的《如果爱下去》的痕迹。

  王赫野在回应中称并不是抄袭,而是歌曲本来就是复古风,说起复古风人们第一时间就会想到MJ,于是便加入了《Billie Jean》这首曲子的伴奏,形成一种致敬。

  我想一定是他没有提前来看我们鉴抄指南的缘故。想要「致敬」却不选择借鉴部分元素而是照搬开头,借鉴的作品也不是公有领域版权,借鉴来的东西也没有标注原作者.....

  槽多无口,只能说是一次失败的低级模仿,音乐人们不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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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创作人翻车实例

  当然除了这些年大火的网络神曲,著名创作人翻车的也少不了。

  在现存的优秀创作人代表中,著名的李·John mayer·荣浩老师前几年也被专业乐评人邓柯扒谱,发现由李荣浩作曲、蔡淳佳2015年推出的歌曲《小眼睛》抄袭了日本歌手平井坚2003年发布的作品《Signal》。

  

  在邓柯老师2016年6月20日发布的微博文章中,贴出了详细的谱面比对,对于抄袭的指控和分析严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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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比对,以下五线谱中对两首歌的主副歌做了移调处理,平移到了 C 调,第一行为《Signal》,第二行为《小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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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不同的颜色标注了高度雷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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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比对,以下是判定抄袭的最终证据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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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写稿的2021年6月,李荣浩老师并未正面回应对于单曲《小眼睛》的抄袭指控,还在反复致敬John mayer老师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敲黑板了!朋友们,这才是教科书级别的鉴别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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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再低级鉴抄了!

  在网络所有千奇百怪的鉴抄行为中,还有一批人,用着最蹩脚最低级的鉴抄方式:只要两首歌听感上有相似,并用了同样或者类似的和声进行,就判定为抄袭

  这是最荒唐的谬论,因为一旦稍微留意一下乐坛常见的和声进行,你会发现仅「4536251」这个著名的和声进行,就有无数首热曲使用过,难道它们都涉嫌抄袭吗?

  视频连接请戳

  当然,和声进行不仅有4536251,其他的和声进行比如164564511765也是比较成熟好听的和声进行。

  和声进行只是简单的歌曲构成成分,一般不是非常特殊的情况,不会被判定为抄袭。

  前一阵周董发布的一首《mojito》就被广大网友无端指控抄袭了久石让的《人生的旋转木马》。

  然而这俩曲子一个是4/4拍,一个是3/4拍,相似段落也就两句,根本构不成抄袭;再者,两首曲子的和弦走向差别就挺大的,一首拉丁风格的歌曲和一首管弦乐作品,最亲密的关系也就是像相交的两条直线,过了那个点就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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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最近的太一被指控抄袭事件,太一原创的《lutra》被指控抄袭Coldplay的《someting just like this》。

  我兴致冲冲的看着标题点了进去,以为能挖到一个爆炸新闻,没想到视频就区区十几秒的旋律,仅仅是共用了一个相似的节奏型,就能被指控抄袭,然而那个节奏就是基础的bossa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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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家伙!在各个行业都开始「内卷」的时代,敢情「鉴抄」界现在开始走向反内卷的另一极端了。

  以前要鉴别抄袭好歹要对比谱面,研究实质性相似程度,听感动机,特征细节重合频率,现在咱用一个节奏型就可以指控抄袭了.....

  这一波「反内卷」,真是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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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专业的指南,最细致的总结

  音乐与其他艺术形式的抄袭相比,判定难度更大、标准更模糊,这或许是各种明目张胆地抄袭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抄袭者抢夺他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实属欺世盗名,这种行为是值得谴责的,也需要严惩。

  文艺工作者想要受人尊重,首先就应当与抄袭这种行径彻底割席,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举着「致敬」的牌子就混为一谈,甚至直接与抄袭者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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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阅读过我们「鉴抄指南」的各位观众朋友们也应该更加清楚:

  1)抄袭和侵权是两件事情

  抄袭是偷看他人商业图纸并伪造自己的产品,此时争议的要点是物品的最初制造者,侵权则是明确了物品的最初制造者,然而对于能否商业使用,使用的范围和程度存在争议。

  2)抄袭和致敬又是两回事

  主要看借鉴的作品是否属于公有素材,如若是公有素材并且标注了来源的借鉴则为致敬,如果并非公有素材还发生了实质性的相似,那么就叫做抄袭。

  为此小编为大家创作出一首不押韵的打油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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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鉴抄」固然是强大的武器,但也需要专业的音乐能力和素养加持,没有最基础的谱面对比能力和一定的法律实务知识的了解,就容易从「正义使者」变成造谣者。

  作为普通听众,我们应该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可以合理怀疑,但不能草率地下论断,更不能在没有站得住脚的证据时,就空口鉴定抄袭。

  世间万物皆有迹可寻,拿着证据说话才更有说服力。

  (完)

  文中图片、视频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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