叕一个“反杀案”:男子遭刺夺刀反杀 赔40万获刑6年?

澎湃新闻10月11日发布题为《黑龙江“反杀案”:男子遭刺夺刀反杀 赔40万获刑6年》的报道:

持刀刺人者,反被夺刀刺死。这样的“反杀”情节,出现在了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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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黄海龙和冯思铖因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出刀具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刺伤冯思铖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黄海龙反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6月11日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黄的辩护律师认为黄有防卫意图,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死者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死者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黄的家属认为,该案与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有相似之处。

二审开庭时,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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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预见到,本案历经舆论狂欢之后,正当防卫规则还会被束之高阁,继续做一条完美的“僵尸条款”。

龙哥案,作为个案,改变不了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我看了几遍监控视频,发现18时54分44秒之前,双方名没有明显的互殴行为。冯思铖率先发起了捅人危害行为。

监控录像显示,18时54分44秒,冯思铖在于海身后拿着刀,通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黄海龙。54分54秒—57秒,黄海龙从上往下挥舞手臂,冯思铖倒地。55分00秒,黄海龙被众人拉开,走回走廊卫生间方向。这个过程约有16秒,从画面看至少七人拉架。

新闻里说黄海龙没有犯罪前科,他需要在短短16秒内思索出这道送命题的答案。值得注意的是,与黄海龙对战的还是一个江湖老手,曾经的瘾君子,现在身怀宝刀的实战派,有着一颗敢于带刀猛闯“白虎堂”的熊心豹子胆。

富锦市法院一审采信了25份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案卷材料显示,当日在场的交警大队事故科当事辅警,事后接受富锦市公安局询问时说,当日他看到冯思铖从身后拿出来一把黑色尖刀冲向黄海龙。

到底是无限防卫,奋起反击,还是做一个懦夫任人宰割,流血涂地?短短16秒,留给黄海龙的时间并不多。我们结合本案的案情,参考龙哥一案广为传播的正当防卫结果示意图,帮忙预设以下可能发生的结果:

1、黄海龙夺下刀,砍死冯思铖,黄海龙要么无罪,要么坐牢。

2、黄海龙夺下刀,砍伤冯思铖,黄海龙要么无罪,要么坐牢。但他和他的家人面临黑社会、吸毒人员的骚扰、威胁,一生不得安宁。

3、黄海龙没有夺刀,最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被冯思铖砍死,或者被群殴。如果没有被砍死,同样会面临黑社会、吸毒人员的骚扰、威胁,一生不得安宁。

这结果一目了然,面对砍人的危险行为,当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但一审法官和公诉人要求:面对利刃捅刺腹部(黄海龙腹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之痛,黄海龙不得施加伤害行为。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黄海龙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庭辩论部分,公诉人认为,黄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们这群书呆子,可笑又可气,他们甚至不可理喻地要求黄海龙在他人劝架的过程中不能施加防卫行为,而不顾可能继续发生严重危险状态。

相比之下,昆山警方的法学水平能高出一大截,至少他们明白这个道理:罪犯砍人之后,就算刀被夺去,砍人者的危害状态还在继续。

这几位黑龙江的法官、检察官将正当防卫的标准拔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1、实施正当防卫之前,需要判断对方的危险行为,会伤害到哪里。

2、不能夺刀防卫,否则事情闹大了;即使是夺刀防卫,也要精准防卫;

3、当你从砍人者体内拔出刀后,你得停止防卫,不能反击;

4、在有人劝架的情况下,你还是不能反击;

5、要像资深法官检察官一样,在几秒钟之内判断对方是否具备继续侵害的能力;

6、防卫时,需要精确计算自己防卫行为的伤害后果,关键不能有报复的私心。

这个标准真的很荒谬!

面对一把举起的刀,我们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更何况是16秒?若要真的冷静思考,恐怕只有神能够做得到。

显而易见,正当防卫的的认定规则,就像灵鹫宫里的高端武功秘籍一样。普通人练习不得,一旦练习,稍有不慎,就反噬自身。

只有身怀绝技的武林高手,才能修炼正当防卫这本武功秘籍:武林高手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精准定位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的反击位置,同时避开五脏六腑、腹部、避开腿脚手臂上的动脉、避开头部、裆部。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一定要非常礼貌、冷静地地收放自如,心平气和且点到为止。

如果你不是武林高手,还得按照江苏检察院的“无奈”建议: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我曾经在另一个回答中解释道: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归根到底,正当防卫的技术性标准是有问题的。一个法律制度,按照其规定的标准,竟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预测啊,而且还无法有效地指导他的公民实施正当防卫!

病态的认定规则衍生病态的司法正义,造就以下极度扭曲社会现象:

老实人啊,在正义女神的冷血剑下苟且偷生。

行凶者呢,似被正义女神追认光明正大的死。

最后,在新闻里我还发现一段令人感动到哭的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被害方80万元。获赔后,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认为死者亦有过错,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

可笑极了。

在被害者家属都认为死者存在过错且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的情况之下,公安局竟甘愿为所谓的故意伤害行为背锅。

连司法界都没有勇于认定正当防卫的底气,更何况防卫者呢,他凭什么敢正当防卫。

哀其不幸啊,怒其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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