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支持酒店劫杀案嫌犯在内地受审
司法警察局前日宣布,路凼城某大型度假村酒店本月七日发生的本澳今年首宗凶杀案,在由澳门司警接报调查并锁定目标后,经澳门中联办警联部协调,公安部港澳台办及刑侦局督办下,至本月十日晚上,疑凶在河北省沧州巿落网,随后送交地方检察机关侦讯。司警称,案件在短时间内侦破,体现了两地警方通力合作打击严重犯罪,彰显内地公安的专业高效,为维护澳门治安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司警会继续跟进案件,其中两人关系、疑犯具体杀人动机、赃款去向是重点调查方向。
据司警局公布案情介绍,该名倒毙在酒店房内,疑涉及非法兑换货币活动的女死者姓黄,五十岁,是内地居民;疑凶姓霍,四十多岁,内地河北居民,是赌客,以旅客身份入境。疑凶四月九日入境本澳,原本四月十六日到期,犯案时处于逾期逗留。疑凶抵澳后下榻案发酒店房间,其后续租至本月六日。本月三日晚上十时三十分,疑凶霍男以换钱为由,诱骗死者黄妇到酒店房间兑换交易,其后以浴袍腰带勒死黄妇,以致浴袍腰带上留有死者不少血迹。行凶后,疑凶抢走死者身上二十五万港元现金和手提电话,同时通知酒店期间不需入房清洁。疑凶随后到附近赌场赌博,最终把抢劫所得款项全部输清后,经关闸潜逃回内地。
司警局指出,疑凶将被控「抢劫致他人死亡」罪,但将在内地受审,不会移交本澳。
司警局宣布破案消息,尤其是明确不会要求将嫌犯遣送回澳门,亦即将有内地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理后,在互联网上一片叫好之声。不但是对两地警方合作,如此高效率地破案,表达欣赏及庆贺,而且更是对双方决定由内地司法机关对嫌犯进行审判,澳门警方不会要求将之移交澳门,表达认同及支持。这在平时多持异议的互联网社交工具中,如此一致的叫好喝彩表现,是颇为罕见的。
当然,「键盘战士」们支持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嫌犯,其理由是感性的。除了是出于中国人的传统信念「杀人偿命」,但澳门不设死刑,倘在澳门受审,无法实现传统信念之外,还因为如嫌犯在澳门受审并服刑,要以澳门纳税人的金钱来「供养」这位没有对澳门缴税者,对澳门纳税人不公平。
其实,还应有更高层次的理由,就是依法治国/治澳,恪守法制和法治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划定的司法管辖权,由内地司法机关对嫌犯行使属人和属地司法管辖权。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而按照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诠释,所谓「我国领域」,是指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空、领海和内水,以及属于我国领土延伸的大陆架、毗连区及专属经济区等。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是指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单行刑事法律中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
实际上,在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澳门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内地居民在澳门触犯「刑法」,尤其是嫌犯在内地被拘捕归案,就应由内地司法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具体而言是属地管辖权。而且由于加害者和被害者都是内地居民,因而更应是由内地司法机关享有司法管辖权,具体而言是属人管辖权。
而且,即使是退一步,按照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有关遣送嫌犯的原理,「死刑犯」和本地居民不遣送,该嫌犯也不能遣送给澳门特区,尽管其犯罪行为是在澳门作出。
当然,如果嫌犯是澳门居民,就适用《澳门基本法》,由澳门特区的司法机关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实行「一国两制」,而且澳门特区与内地是分属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分际,在这里还是有一定区隔的。
倘若嫌犯是澳门居民,却在内地被当地公安机关拘捕,澳门警方或可请求内地公安将其遣返。当然,由于澳门特区至今尚未与内地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没有签署移交逃犯协议,因而内地公安或也以受害者是内地居民为由,拒绝移交。即使是出于两地警方传统的良好合作关系,予以移交,也并非是「法治」行为,因而还应加快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制度的进度,这也是完善两地法制建设的需要。
实际上,澳门警方与内地公安早就存在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比如,在澳门回归前夕,广东省公安抓捕了在澳门和内地都犯有抢劫绑架罪行的黑老大成坚,就是由珠海市司法机关起诉及审理,并在珠海对其执行死刑。此举对当时澳门极为猖獗的黑社会,发挥了「杀鸡儆猴」的作用。据说,叶成坚被关押到看守所后,仍有马仔暗中活动,几次到珠海看守所附近踩点,打算营救他。关押时正赶上第十号强热带风暴袭击广东,被关押的叶成坚一伙聚团冲击牢房,打算逃出去。武警在走廊、门口、各个制高点荷枪实弹的防备,最后劫牢行动失败。枪决当天仍有消息称马仔可能劫刑车,执行武警秘密确定地点,行刑地点周围一公里房上、沟里都埋伏武警,枪决执行的很顺利。
据说,就是因为叶成坚一伙极为凶残,单凭澳门警方将难以制服,而且澳门不设死刑,此前香港也曾发生过张子强「劫狱」的事件,因而就来个「张子强二零版」,由澳门警方放出风声,迫使叶成坚一伙逃内地,由内地公安实施追捕,而且还一直追到内蒙。更因为内地设有死刑,而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否则,如在澳门审理,不但未能判决死刑,而且其还可巨资聘请最高质数的律师为其辩护,将控罪「打甩」,或是由其马仔实施「劫狱」。
不过,种合作是建立在互信的关系上,并没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作法律规范。因而虽然合作愉快,但总是有着那么一丝「尚欠规范」的感觉,缺乏法制保障。因此,还是应当尽早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